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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离不开票据,但目前有相当人对票据认识模糊,为使正确理解企业票据,本文重点就企业票据的种类及其作用,谈谈个人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票据;种类;作用
一、企业票据的种类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因信用而产生的权利凭证。例如钞票、商业上的发货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占有这种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物权,可以凭此提货或者得到票据上所记载的物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用来反映因为商品的让渡与货款的支付相分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它是由出票人签名其上,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对象、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是代替现金起着货币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结算债权债务的一种信用工具。狭义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占有这种票据,可以在它到期时凭此取得票款。
作为信用工具的票据,可因签发人的不同而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商业票据是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票据,即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的债权人用以保证自己债权的一种书面凭证,签发人可以是销售方,也可以是购买方,但都是企业单位。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谓之银行票据。此外,还有一种融通票据,即不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是专为融资资金而签发的一种票据,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产生,可以由企业单位签发、企业单位承兑,也可以由企业单位签发、银行承兑,还可以由银行签发、银行承兑。
二、票据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任何企业在注册登记之后,开始经营活动,就离不开各种票据,如销售发票,提货单,汇票,本票支票等等。各种票据均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而且其作用各有不同,票据具有形式简明,流通自由,在经营中所起的作用体现以下方面:
(1)作为非现金结算的支付工具,债务人可以通过签发并交付票据,使债权人(持票人)凭以取得票款,从而了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以体现出票据使用所要遵循的给付对价的原则。例如一笔商品交易,购买方开出一张支票交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以发出商品作为代价,双方等价有偿,货票两清。
(2)作为约期付款的信用工具。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例如一笔商品交易,约定交货后一个月付款,购买方可以向销售方开立一张约定于下个月相对应日的商业本票作为购买方一个月期付款的信用凭证,销售方则于该票据的到期日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随之清偿这笔交易。
(3)作为抵销债务的流通工具。在票据的有效期内,持票人作为正当的票据债权人,可以在其经济活动中,经过背书并交付的行为将该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新的持票人又以购买方的身份以这张票据作为书面的信用支付凭证,将该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销售方,销售方于该票据之到期日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由此而体现了票据的流通性,而正是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才能使它能在市场上进行票据上债权的转让与再转让,既起着抵销债务的工具作用,又可以节省社会上的现金使用,显示了票据的活力所在。
(4)作为提前用款的融资工具。票据持有人作为正当的票据债权人,如果在该票据到期前急需用款,可以将这张未到期的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或者以票据为抵押申请贷款;管理贴现的银行如果也发生资金不敷运用,亦可以持以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或者直接向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由贴现,转贴现到再贴现,票据的所有权也随之而同时发生转让,再转让,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
在当前以口头或挂帐为形式的商业信用比较普遍,由此而经常发生企业之间的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推广以票据为形式的商业信用。这样,就能把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契约或合同的方式、票据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切实地受到票据法规的保障,有利于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使商品經济的健康发展。
三、不同票据的区别与其行为
票据类别很多,涉及企业关系较密切,较重要的票据是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的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上述三种票据中,汇票是最典型的票据。因为在汇票的流程中,包括了出票、转让、承兑、保证、付款以至遇到拒付而追索的一整套环节,所以票据法规中总是以汇票为代表,对它“运行”的全过程的程序、手续和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对本票、支票各种活动中与汇票相似甚至雷同的部份,作出准用的规定。
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基本关系人,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不同。
汇票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则因它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而不需委托他人付款,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关系人。支票与汇票相似,也是三个基本关系人,但其付款人一定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付款期限规定不同。
汇票和本票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即期”其实就是见票即付; “远期”又可分为出票时便确定付款日期的“定日付款”和见票时再定付款日期的“见票后定期付款”两种。支票则都是见票即付,就是提示日即为到期日。
(3)功能不同
汇票和本票是流通和支付手段,更是信用工具;尤其是汇票,在其有效期内可经过背书而转让、再背书而再转让以致在市场上流通,能比较充分地发挥票据的功能。支票虽亦可在有效期内背书转让,但因是即期付款,所以可理解为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因之时效较短,流通性弱,主要起了代替现金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作用。
票据必须以行为人的签名、盖章为前提。
签章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辨认行为人的真伪。票据有效期内流通过程中每一环节行为上的签章,表示了对这一阶段票据上所载文义所负的责任,按照票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1)主票据行为,或称之为基本票据行为。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由开出票据而产生,并由此而引起以后的各种票据行为,故谓之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2)从票据行为,或称之为附属票据行为。转让(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都是随出票而逐步引起的一连串票据行为。
汇票是最完整意义上的票据,所以它是票据的典型和代表,在其流通的全过程中,包括了出票、背书(转让)、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
本票在其流通过程中,有出票、背书(转让)、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由于本票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可以不必承兑,但有一个“见票”的行为,就是持票人可直接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以确定到期日的起算日。见票与承兑有相似之处,但有一个最大的区别,承兑除确定到期日的起算日外,还确定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则不是见票而确定,早在出票时就已明确。
支票的流通过程中,只有出票、背书(转让)、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
关键词:票据;种类;作用
一、企业票据的种类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因信用而产生的权利凭证。例如钞票、商业上的发货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占有这种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物权,可以凭此提货或者得到票据上所记载的物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用来反映因为商品的让渡与货款的支付相分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它是由出票人签名其上,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对象、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是代替现金起着货币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结算债权债务的一种信用工具。狭义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占有这种票据,可以在它到期时凭此取得票款。
作为信用工具的票据,可因签发人的不同而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商业票据是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票据,即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的债权人用以保证自己债权的一种书面凭证,签发人可以是销售方,也可以是购买方,但都是企业单位。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谓之银行票据。此外,还有一种融通票据,即不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是专为融资资金而签发的一种票据,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产生,可以由企业单位签发、企业单位承兑,也可以由企业单位签发、银行承兑,还可以由银行签发、银行承兑。
二、票据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任何企业在注册登记之后,开始经营活动,就离不开各种票据,如销售发票,提货单,汇票,本票支票等等。各种票据均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而且其作用各有不同,票据具有形式简明,流通自由,在经营中所起的作用体现以下方面:
(1)作为非现金结算的支付工具,债务人可以通过签发并交付票据,使债权人(持票人)凭以取得票款,从而了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以体现出票据使用所要遵循的给付对价的原则。例如一笔商品交易,购买方开出一张支票交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以发出商品作为代价,双方等价有偿,货票两清。
(2)作为约期付款的信用工具。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例如一笔商品交易,约定交货后一个月付款,购买方可以向销售方开立一张约定于下个月相对应日的商业本票作为购买方一个月期付款的信用凭证,销售方则于该票据的到期日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随之清偿这笔交易。
(3)作为抵销债务的流通工具。在票据的有效期内,持票人作为正当的票据债权人,可以在其经济活动中,经过背书并交付的行为将该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新的持票人又以购买方的身份以这张票据作为书面的信用支付凭证,将该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销售方,销售方于该票据之到期日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由此而体现了票据的流通性,而正是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才能使它能在市场上进行票据上债权的转让与再转让,既起着抵销债务的工具作用,又可以节省社会上的现金使用,显示了票据的活力所在。
(4)作为提前用款的融资工具。票据持有人作为正当的票据债权人,如果在该票据到期前急需用款,可以将这张未到期的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或者以票据为抵押申请贷款;管理贴现的银行如果也发生资金不敷运用,亦可以持以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或者直接向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由贴现,转贴现到再贴现,票据的所有权也随之而同时发生转让,再转让,从而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
在当前以口头或挂帐为形式的商业信用比较普遍,由此而经常发生企业之间的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推广以票据为形式的商业信用。这样,就能把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契约或合同的方式、票据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切实地受到票据法规的保障,有利于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使商品經济的健康发展。
三、不同票据的区别与其行为
票据类别很多,涉及企业关系较密切,较重要的票据是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的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上述三种票据中,汇票是最典型的票据。因为在汇票的流程中,包括了出票、转让、承兑、保证、付款以至遇到拒付而追索的一整套环节,所以票据法规中总是以汇票为代表,对它“运行”的全过程的程序、手续和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对本票、支票各种活动中与汇票相似甚至雷同的部份,作出准用的规定。
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基本关系人,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不同。
汇票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则因它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而不需委托他人付款,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关系人。支票与汇票相似,也是三个基本关系人,但其付款人一定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付款期限规定不同。
汇票和本票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即期”其实就是见票即付; “远期”又可分为出票时便确定付款日期的“定日付款”和见票时再定付款日期的“见票后定期付款”两种。支票则都是见票即付,就是提示日即为到期日。
(3)功能不同
汇票和本票是流通和支付手段,更是信用工具;尤其是汇票,在其有效期内可经过背书而转让、再背书而再转让以致在市场上流通,能比较充分地发挥票据的功能。支票虽亦可在有效期内背书转让,但因是即期付款,所以可理解为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因之时效较短,流通性弱,主要起了代替现金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作用。
票据必须以行为人的签名、盖章为前提。
签章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辨认行为人的真伪。票据有效期内流通过程中每一环节行为上的签章,表示了对这一阶段票据上所载文义所负的责任,按照票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1)主票据行为,或称之为基本票据行为。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由开出票据而产生,并由此而引起以后的各种票据行为,故谓之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2)从票据行为,或称之为附属票据行为。转让(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都是随出票而逐步引起的一连串票据行为。
汇票是最完整意义上的票据,所以它是票据的典型和代表,在其流通的全过程中,包括了出票、背书(转让)、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
本票在其流通过程中,有出票、背书(转让)、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由于本票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可以不必承兑,但有一个“见票”的行为,就是持票人可直接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以确定到期日的起算日。见票与承兑有相似之处,但有一个最大的区别,承兑除确定到期日的起算日外,还确定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则不是见票而确定,早在出票时就已明确。
支票的流通过程中,只有出票、背书(转让)、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