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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对刑事司法中的跨境电子取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解决《网络犯罪公约》与服务供应商自愿合作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公约委员会启动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谈判,拟将与服务供应商合作的跨境电子取证模式由自愿合作模式变为强制披露模式,提升法律的确定性。我国可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借鉴上述强制披露机制,优化公民权利保障、取证程序,对不同的数据类型执行不同的披露程序,以平衡取证效率与国家主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