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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公正审判”一词,在刑事审判阶段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内容,使校辩双方地位趋于平等化。但侦查阶段,我国始终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几千年义务本位的法文化背景直接或间接地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地位的实际客体化,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与国家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没有达到“公正侦查”,以至于形成“控”、“辩”前提条件不完备的诉讼结构失衡,我们所期待的公正审判将只能是一座空中楼阁。因此笔者试图在我国侦查阶段引入以“弹劾制”侦查现为支撑的当事人主义侦查摸式,使其与当事人主义趋向的庭审相适应、并且适当做好侦查与庭审之间的衔接工作,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运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