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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29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厘清《监督法》所规定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对于我们正确履行《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职责,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增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实效,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