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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烈价值溢出效应的公共设施往往会给毗邻土地带来增值收益,但是该增值利益并非土地权利人通过劳动或投资实现的,而是以公众捐税为基础的公共财政实施的公共投资生成的。因此,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需要在公共建设规划中建立利益回馈机制,将公共投资所生的增值收益从土地权利人回馈到公共财政。利益回馈机制的实现模式多种多样.应当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利益回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