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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性质是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前提。无论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历史沿革还是权力属性来看,农民集体成员权属于典型的私权,应与公权性质的村庄成员权进行区分,不能以户籍管理等公权性质的标准来界定私权性质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土地作为最重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集体成员权益息息相关,其经营、流转及收益一般也仅局限于集体内部。因此,只有具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足以表征成员资格。但在"四荒"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形中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