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锅炉制造企业在签锅炉销售合同技术协议中,经常有用户要求必须同时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和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规》)的要求。但是上述两规程所涉及到的标准各有不同的要求。使得锅炉制造行业无所适从。下面笔者仅对两规程的适用范围及制造要求做比较,希望对技术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