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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在制定药品定价政策时,对原研药给予“超国民待遇”的做法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普遍质疑——因不符合专利保护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基本属性,违反了《Trips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和“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原则,故本文认为应立即废除对原研药的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