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来源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b199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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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必要性、组建的政策依据、工作思路、运行监管及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建议,对于当前加快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
  关 键 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农村改革工作,其目的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资源、资产如何规范、有效运营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进程等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组建的必要性
  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势在必行。一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实现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果应用、资产价值挖掘。二是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三是有利于规范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和农村土地流转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组建的政策依据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黑农办联发函〔2019〕7号)和2020年《黑龙江省農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黑农厅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并提出了工作建议和要求。三是农民有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初步完成,现阶段农民及农业经营主体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农业保险等业务需求迅速攀升,只有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才能充分发挥其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做好县、乡、村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三、组建的工作思路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目标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全力打造现代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公益服务,符合市场运行机制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省农交中心交易服务机制,实现统一管理、上下贯通、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步渐进。
  (二)组建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设。要在省农交中心指导下,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交易软件,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生的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1.机构名称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名称可称为“XXX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2.机构性质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农业农村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本文以事业单位法人为例)。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平台。
  3.人员配备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配备7-9名的全职工作人员,包括1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土地流转信息员、1名交易人员、1名鉴证人员、1名抵押融资人员、2名财务人员和1名综合管理人员。人员可以从各涉农部门抽调,也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录。
  4.经费保障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可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市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内设交易大厅、仲裁庭、交易室、办公室、档案室、纠纷调解室(会议室)、档案存放室,并投放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室设备、设施。
  可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四、运行和监管
  就我省而言,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保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一)交易品种
  凡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行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水面滩涂养殖经营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源经营使用权;农业生产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涉农工程招投标;农产品交易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二)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黑农办联发函〔2019〕7号)文件中要求“现阶段,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市农交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土地仲裁、合同管理、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农产品销售、生资购销、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农业保险、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五)监督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在省农交中心的指导下,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加强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农业农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为成员组成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研究制定和出台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协调,政策和文件,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及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乡(镇)、市直各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公平,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四)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各乡(镇)、市直各部门是属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风险处置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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