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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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摘 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受到社会广大劳动群众的重视。目前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尚未完善,还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丰富理论,积累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审判制度,健全我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本文首先阐述了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内容,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各个地区之间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探索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改革走向。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管辖;改革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经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期,重视依法治国,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新时期的环境影响下,劳动者法律意识觉醒,敢于与违法者对抗,向法律寻求帮助。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种,其恢復期并不长,还有待完善,为法院审判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争议概念
  在法律传统中,似乎很难看到“争议”一词,争议是对事物的辩驳,是没有确切根据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我们都是应用精准的词语来表达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定的目的,例如纠纷、诉讼、审判、仲裁、审判等,这些词语出现在不同的法律范围中,无一例外都代表了对事件的处理态度或者状态,而“争议”一词,却少有应用。尽管争议一词出现和使用的几率很小,但是劳动争议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存在许久,劳动争议本身具有较为深刻的涵义,我国法学家们对此有较多的理解[1]。史尚宽先生曾经对劳动争议做出了精炼的分析,他认为劳动争议常存于社会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切争议都可称之为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中,雇主要想雇员提供约定好的福利待遇,雇员要按照约定做好自身的工作任务,当雇主或者雇员因约定内容或者法律有所规定的内容产生纠纷时,这种纠纷就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不但会涉及到雇主和雇员,还会牵涉到雇佣人团体以及受雇人团体,以团体为单位的纠纷称为团体争议;如果是以个人为单位,就称为个人争议。这两种劳动争议属于狭义劳动争议范畴,本文中仅以这两种为主要的讨论点进行分析。
  劳动争议按照争议对象也可划分为两类,其一是权力上之争议,其二是事实上之争议,这两种争议常常会与个人争议和团体争议交织,通常个人争议表现为权利争议,团体争议表现为事实争议,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2]。四种争议类型在法律救济上体现了不同的救济程度和方式,其区别也较大。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针对权利争议的劳动争议审判具有很多实例,为多数的雇主和雇员解决了权利纠纷问题;而针对事实争议的劳动争议审判并不多见。法理依据是:权利争议中受害人对个人受损的权利请求司法审判的维护,解决纠纷问题,这是司法审判的根本职责,而事实争议的纠纷要点是为了将来权利的归属和设定,因此司法审判无法做出适当反应。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分析
  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大都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设置,这些国家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大多都各具特色,并没有与民事诉讼中审判制度相重合,因此在了解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时可以对比各个国家不同的审判制度,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审理程序提供借鉴。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恢复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加,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争议审判制度能够给予其自身保障[3]。根据资料,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从《劳动法》颁布开始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司法审理的结果却不尽人意,这与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社会发展水平迅速提升,在人民群众的关注下和司法实务领域的讨论中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不断改进,相信未来会打造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
  三、国外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比较
  1.德国
  德国素以严谨性著称,德国的法律体系也是现今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德国法律建立在众多具有先进思想的法学家、经济学家的思想理论之上,可以说德国法律是大陆法系的榜样,我国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从德国法律中借鉴而来的。德国有关劳动争议的审判制度也是渐渐发展而来的,1848年德国组建了独立工厂法庭,独立工厂法庭对工厂内部的劳动纠纷进行审理;后来到了1869年,德意志帝国将其更改为工商法庭,继续晚上审判制度,对工厂劳动纠纷进行审理;1904年德国增设商业法庭,商业法庭中的诉讼标的超过一万马克的诉讼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法院法庭申请。在德国《劳动法院法》颁布之前,这些机构承担着劳动纠纷的审理[4]。随着二战的结束,德国开始战后恢复,1953年颁布新《劳动法院法》,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重新收归法院,自此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发展,实现了法院自治。德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共分三个审判程序,其中三审程序是主要司法审理程序,需要有3名职业法官和一名荣誉法官同时参与审理,荣誉法官选自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律师也被允许加入诉讼。德国劳动法院法可以说是当前最为先进的专业审理典范,其专业化程度高,审理效率高,十分值得借鉴。
  2.英国
  英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最终形成了工业裁判所。英国的劳动法形成时间较晚,实际上英国关于劳工的法律规定形成很早,可以追溯到产业社会形成之前,但是当时规定的劳工法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约束劳工的,其并没有真正的触及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领域[5]。这些传统劳工法规与现代所说的劳动法规相去甚远,步入工业社会之后,英国将劳动争议案件视作普通案件,一直是由法院按照现有法规进行审理,长期积累下各区法院发现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普通案件有本质区别,后来形成了个别裁判机构,又称工业裁判所。1971年,英国颁布《劳动关系法》,提出劳工如果有关于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损失可以向工业裁判所提出申请。工业裁判所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法院,成功的解决了英国劳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   3.法国
  法国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形成了其自有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审理并不归于法院,而是存在于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法国成立了劳资调解委员会,用于对工、商、农等行业进行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审判,在劳资调解委员会中会设立不同利益团体的代表,即代表雇主一方的和代表雇员一方的,這些代表分别不少于4人[6]。成立的劳资调解委员会会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不能按程序运转调解工作,可由当地法院首席院长重新制定劳资调解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需要注意的是,劳资调解委员会的主席是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国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在法律规定中被明确,劳动纠纷当事人应选择劳动机构当地所在的劳资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请;在家庭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向住所地劳资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此外,规定中还表明雇员有权利向义务缔结地以及雇主所有地劳资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历程与改革走向
  1.中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概述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路程中,自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法院已经接连收到劳动争议案件。在最初阶段,由于我国还未出台《劳动法》,许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被归类为一般民事案件。1986年颁布的法(研)复[1986]32号批复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单独提出,将其归为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范围。这是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细化的第一步,接下来陆续发布的通知和条例都对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规定,从这一变化来看,在《劳动法》出台前,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关注点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表现在《劳动法》正式出台后,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作为调解和仲裁之外的第三种处理形式不断的发展。此时,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类型都大幅度提升,使得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理的机会增加。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法》所作的相关规定还存在漏洞,因此国家陆续又出台了不少的补充规定,例如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制度指引了新的方向,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自此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得到初步完善,虽然仍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7]。
  2.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组建
  上一章中介绍的各个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给笔者以提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对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机构的设立,以此来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自治。例如,法国为劳动争议案件设置的劳资调解委员会,英国组建了工业裁判所以此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德国实施的是劳动法院审理制度。这些实践对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的组建提供资料和经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尤其是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逐渐改变了国内劳动关系领域的大环境,使劳动者的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总之,在市场经济完善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颁布的背景下,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越来越成熟,逐渐有地区开始试着组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例如,我国深圳市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经济开放区,在改革开放的应召下,深圳市经济发展速度持续加快,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特区。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影响下,试着组建劳动争议审判庭,并成功于2005年正式开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组建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是我国第一家地区设置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其成功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了我国劳动争议专业审判的开启,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3.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走向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阶段,这一时期全国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成为当前我国新的社会大环境,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还会保持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在这种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没有减少,对此需要探讨未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走向。根据前文所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审理多倾向专业化的审判趋势,而我国也已经开设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这是否意味着未来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完善需要依靠组建更多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其实不然,从我国《法院组织法》中笔者确认了国家并为将组建劳动争议审判庭添入相关法条中,因此从我国现行组建成功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情况来看,可以推动地区性劳动争议审判庭的组建,对受案范围进行详细规定,这样可以扩大申请司法审理的范围,满足周边地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此外,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未来要发展劳资自治和专业审判相結合的模式,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自主性,为劳资双方创设公平的审判环境。
  五、结束语
  新时期的环境影响下,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这要求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不断完善,走向成熟,在新的社会大环境下,为构建和谐社会,协调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石磊.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2]王夏.论劳动争议审判庭的组建[D].南京师范大学,2013.
  [3]徐庆锋.我国劳动仲裁“部分一裁终局”制度的问题及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张需聪.中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5]张新强.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罗静.建构我国劳动争议分类处理机制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孙桂香.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D].湘潭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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