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段时间,日进万元的重庆巫山县原交通局长晏大彬贪污受贿案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不仅因为贪官贪得无厌,还由于此贪官落马,带有很强的喜剧性,既不是上面查出来的,也不是下面揭出来的,而是被房屋漏水“漏”出来的。
此话怎讲?今年年初,重庆一小区居民因楼上房屋严重漏水要求查修,漏水的房屋为空关户,无人居住,小区保安会同地区民警打开大门进入后,发现卫生间有8个被水浸泡的矿泉水纸箱,泡烂的一角露出一扎一扎的红色纸张,打开后,里面全是百元大钞……一起涉嫌受贿大案由此浮出水面。
由房屋漏水“漏”出来贪官,不禁令人想起这方面类似的戏剧性事件,比如有被小偷“偷”出来的贪官,有被拾荒者“拾”出来的贪官,有被情妇“醋”出来的贪官,有被同伙“咬”出来的贪官,等等。“偷”、“拾”、“醋”“漏”,虽然引发了一些贪官的东窗事发,但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揭发贪官是不能指望这些的。
按哲学上说,偶然性是必然性的反映。这个“必然性反映”,是指偶然性要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贪官的发展规律来说,它被揭露是必然的,但什么时候被揭露,怎样被揭露,则有着各种不同的偶然表现。我国正在大力反腐,领导与大众对腐败都应当有“灭此朝食”的精神,因而贪官的被揭露,最主要的形式应当是领导部门的及时清查与人民大众的积极举报。这也是贪官终究要落马的必然体现。如今出现这些戏剧性落马现象,虽然也反映了贪官必败的规律,但很难说是贪官落马的必然途径。这些戏剧性的偶然性,并不隐藏着必然规律。以晏大彬这一“漏”出来的贪官来说,倘若他那套房屋没有漏水,即使漏水也没有危及楼下住户,住户又没有要求维修,那么,这个“重庆第一贪”,今天还会人模人样在那里当局长。
报道说,晏大彬贪婪成性,在2001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收钱收得手发麻”。他与妻子联手,用非法敛取的钱财购置了7处房产,并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这么大的家当,早就显示出这个交通局长在“金桥银路”背后的巨大寻租黑洞。晏大彬的问题早就是“秃子头上的蚤子”,明摆着的,为什么领导与纪检部门长期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最后靠房屋漏水“漏”出来,尽管具有戏剧性,但由于它显示了党政监督的嚴重缺位,却让人笑不起来。
据此,我以为,此案提示了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官员的监督。中央近年多次强调这点。可是,言之谆谆,听之藐藐,监督仍然处于严重缺失的状况。为有效改变这一情形,对监督缺失也应当实行官员问责。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中,早就提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对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对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都要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有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腐败问题的“重庆第一贪”,不仅长期逍遥法外,而且“带病提拔”,这样的严重失察失误,有关领导和纪检部门难道不应当认真“问责”吗?
前段时间在三鹿奶粉、山西溃坝以及深圳大火、登封矿难等重大事故中,不少官员受到问责并去职,显示问责制正由过去的罕见走向常态,这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先进执政理念,体现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只是这些问责的对象,多是在“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事故中的失职失责者。看来这一问责的范围要扩大,反腐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对在廉政建设中失职失责的官员,一样要严肃问责。希望在处理“重庆第一贪”的案件中,能在这方面迈开结结实实的一步。■
图:季平 编辑:卢劲杉
此话怎讲?今年年初,重庆一小区居民因楼上房屋严重漏水要求查修,漏水的房屋为空关户,无人居住,小区保安会同地区民警打开大门进入后,发现卫生间有8个被水浸泡的矿泉水纸箱,泡烂的一角露出一扎一扎的红色纸张,打开后,里面全是百元大钞……一起涉嫌受贿大案由此浮出水面。
由房屋漏水“漏”出来贪官,不禁令人想起这方面类似的戏剧性事件,比如有被小偷“偷”出来的贪官,有被拾荒者“拾”出来的贪官,有被情妇“醋”出来的贪官,有被同伙“咬”出来的贪官,等等。“偷”、“拾”、“醋”“漏”,虽然引发了一些贪官的东窗事发,但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揭发贪官是不能指望这些的。
按哲学上说,偶然性是必然性的反映。这个“必然性反映”,是指偶然性要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贪官的发展规律来说,它被揭露是必然的,但什么时候被揭露,怎样被揭露,则有着各种不同的偶然表现。我国正在大力反腐,领导与大众对腐败都应当有“灭此朝食”的精神,因而贪官的被揭露,最主要的形式应当是领导部门的及时清查与人民大众的积极举报。这也是贪官终究要落马的必然体现。如今出现这些戏剧性落马现象,虽然也反映了贪官必败的规律,但很难说是贪官落马的必然途径。这些戏剧性的偶然性,并不隐藏着必然规律。以晏大彬这一“漏”出来的贪官来说,倘若他那套房屋没有漏水,即使漏水也没有危及楼下住户,住户又没有要求维修,那么,这个“重庆第一贪”,今天还会人模人样在那里当局长。
报道说,晏大彬贪婪成性,在2001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收钱收得手发麻”。他与妻子联手,用非法敛取的钱财购置了7处房产,并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这么大的家当,早就显示出这个交通局长在“金桥银路”背后的巨大寻租黑洞。晏大彬的问题早就是“秃子头上的蚤子”,明摆着的,为什么领导与纪检部门长期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最后靠房屋漏水“漏”出来,尽管具有戏剧性,但由于它显示了党政监督的嚴重缺位,却让人笑不起来。
据此,我以为,此案提示了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官员的监督。中央近年多次强调这点。可是,言之谆谆,听之藐藐,监督仍然处于严重缺失的状况。为有效改变这一情形,对监督缺失也应当实行官员问责。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中,早就提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对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对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都要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有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腐败问题的“重庆第一贪”,不仅长期逍遥法外,而且“带病提拔”,这样的严重失察失误,有关领导和纪检部门难道不应当认真“问责”吗?
前段时间在三鹿奶粉、山西溃坝以及深圳大火、登封矿难等重大事故中,不少官员受到问责并去职,显示问责制正由过去的罕见走向常态,这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先进执政理念,体现了政治文明的进步。只是这些问责的对象,多是在“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事故中的失职失责者。看来这一问责的范围要扩大,反腐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对在廉政建设中失职失责的官员,一样要严肃问责。希望在处理“重庆第一贪”的案件中,能在这方面迈开结结实实的一步。■
图:季平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