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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自治权是指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集体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权利。我国宪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团体自治权为宪法权利,但由于团体自治权符合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其纳入宪法权利的范围。团体自治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宪法学理论上的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是一个新兴的宪法权利类型。团体自治权兼具宪法权利和社会公权力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权利界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宪法权利的特殊性。我国宪法中应当增加团体自治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以回应各类社会组织团体自治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