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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改作他用《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应根据所缺停车泊位数量易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设置临时停车场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并经交管部门同意。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