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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只有非诉监督,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非诉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在国家赔偿方面,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