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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娜某为其子李某在保险公司人了两份保险(分红型),约定保险期从2009年2月26日至2075年2月25日止,每份保险基本金额为5万元,每年每份保险费为7750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训‘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三倍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