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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刑事立法也应从“一体化”的要求出发,在研制出法律文本的同时顾及司法与守法的可能。通过对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本身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与研究表明,将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的做法,无法在法益判断上寻求到立法的根据,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无法解决的困难。将道德纳入刑法体系,未必见得公民便能确立对法律的忠诚,刑法并不是我们在规制见危不助行为方面所能达致的普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