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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晰防治责任,并在全国首次将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林长应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将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