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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
2008年7月27日晚8时10分,在曲靖市麒麟南路玄坛路口发生一起城区无证酒后驾车逃逸案。当日晚8时10分,杨某驾驶云DD61××号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南路玄坛路口时云DD61××号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杜某、庞某、曾某、等6人相撞,造成杜某受重伤,曾某、吴某等人受轻伤,云DD61××号车受损。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找出租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驶云DD61××号车逃逸现场,2008年7月29日16时杨某前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事故原因: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麒麟南路玄坛路口路段,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南城门广场,北至麒麟花园。路面性质为干燥、清洁的水泥路面,道路纵向线性为直线,道路类型为一块板结构的城市主干道,横断面为分车分向式道路。道路有效路面全宽23.8米,由宽0.6米的黄色双实线将其划分为两相向车道,两相向车道由快速车道、慢速车道、非机动车道组成,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由宽0.15米的白色单虚线相隔,慢速车道、非机动车道之间由隔离栏相隔。其中快速车道宽2.95米,慢速车道宽4.0米,非机动车道宽4.5米,麒麟南路玄坛路口北侧渠划的人行横道宽5.0米。该路段道路西侧为玄坛路及临街商铺,玄坛路宽10.0米,道路东侧为临街商铺。该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好。
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云DD61××号轿车驾驶员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认定杨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D61××号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事故发生后,杨某驾驶云DD61××号车逃逸现场,负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予以逮捕。
警官点评: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姜谦
这是发生在城区主干道(闹市区)一起非常典型的无证驾车撞人致伤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特别是在城市主干道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更应主动减速停车让行。此外,交警提醒市民,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如属抢救伤员等原因确需离开现场的,应主动告知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得以关闭手机、不接电话等各种方式中断与警方的联系。
■ 法规链接:
2008年7月1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出台的《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形。《条例》规定,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均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同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还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有饮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等其他情形。
2008年7月27日晚8时10分,在曲靖市麒麟南路玄坛路口发生一起城区无证酒后驾车逃逸案。当日晚8时10分,杨某驾驶云DD61××号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南路玄坛路口时云DD61××号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杜某、庞某、曾某、等6人相撞,造成杜某受重伤,曾某、吴某等人受轻伤,云DD61××号车受损。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找出租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驶云DD61××号车逃逸现场,2008年7月29日16时杨某前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事故原因: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麒麟南路玄坛路口路段,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南城门广场,北至麒麟花园。路面性质为干燥、清洁的水泥路面,道路纵向线性为直线,道路类型为一块板结构的城市主干道,横断面为分车分向式道路。道路有效路面全宽23.8米,由宽0.6米的黄色双实线将其划分为两相向车道,两相向车道由快速车道、慢速车道、非机动车道组成,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由宽0.15米的白色单虚线相隔,慢速车道、非机动车道之间由隔离栏相隔。其中快速车道宽2.95米,慢速车道宽4.0米,非机动车道宽4.5米,麒麟南路玄坛路口北侧渠划的人行横道宽5.0米。该路段道路西侧为玄坛路及临街商铺,玄坛路宽10.0米,道路东侧为临街商铺。该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好。
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云DD61××号轿车驾驶员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认定杨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D61××号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事故发生后,杨某驾驶云DD61××号车逃逸现场,负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予以逮捕。
警官点评: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姜谦
这是发生在城区主干道(闹市区)一起非常典型的无证驾车撞人致伤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特别是在城市主干道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更应主动减速停车让行。此外,交警提醒市民,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如属抢救伤员等原因确需离开现场的,应主动告知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得以关闭手机、不接电话等各种方式中断与警方的联系。
■ 法规链接:
2008年7月1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出台的《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形。《条例》规定,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均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同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还有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有饮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