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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独占加拿大之后,当地法裔族群为保持本族群的特性,强烈要求保留其传统的法律制度,并为此展开了长期的斗争。英国殖民当局及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基于各种原因与法裔族群妥协,从而使加拿大法律体系具有了以英美法系为主交织大陆法系的两大法系长期共存的特色。这种由民族因素而形成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