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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机 构】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
:
中外法学
【发表日期】
:
2003年3期
其他文献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走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