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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的。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引,成立立功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的行为以及立功的结果,即实效性。对于侦查过程中非因侦查机关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难以侦破案件或抓捕未果等风险,后果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然而,立功制度又不是完全“功利”的。立功作为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应当受到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罪刑均衡原则的约束。“犯罪分子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应当同时满足五个特性:主体性、时间性、必要性、实效性和即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