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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四:购买二手的新能源车辆,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
答:需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稅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该规定目前适用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题六: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蓝字发票开具金额超过9万元,但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四:购买二手的新能源车辆,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
答:需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稅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该规定目前适用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题六: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蓝字发票开具金额超过9万元,但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