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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专门测算过,如果依照现行的中国民事法律程序,一个农民工试图追讨被拖欠的1000元人民币薪酬,即便是相当保守的估计,大致需要18个月的周期,每个案件的综合维权成本——包括个人开销、误工费以及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等政府成本,大约10000元左右。
迟来的正义导致正义失效,得不偿失的裁决导致司法信用蒙羞。此种现状常常引发部分讨薪者采用非理性的自我救济方法,对债务人和政府施压。近年来的大量新闻报道表明,讨薪者尽管利用非理性的自我救济方式频频得手,但在其自身付出违法成本(坐牢或罚款)的同时,也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致命的危害。
中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一直沿用多年不变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即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需要经过调解、行政处理、仲裁、 法院一审、上诉二审等诸多程,几乎比普通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和繁琐。其结果,导致司法正义对这个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遥不可及。
上述境况,显示着我们的社会在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个正常社会必须保持同步的法律制度创新。我们注意到,最近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立法者正试图确立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目的在于通过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等机制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农民工的数量约为1.2亿人,大量劳动争议的标的都在10000元以内。《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法亮点,无疑给多年来积重难返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带来了福音。
小额诉讼制度发源于欧美发达国家。最近几十年里,尽管各国学术界对小额诉讼的范式和效率一直存在争论,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小额诉讼的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等地)所借鉴和采用。“繁简分流、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趋势,已经成为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各国难以拒绝的法治路径。
据我本人对美国小额诉讼的多年实际观察和研究,尽管美国各州立法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小额诉讼程序都具有如下共同特点:程序设计及实际运作追求简易、迅速、低廉和非职业技术性;一般排除律师参与;简化起诉(多数采用表格式诉状)和送达方式;多数州的小额法庭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前法官积极规劝并促成当事人和解;诉讼费低廉或对低收入者免除费用;对上诉加以限制(如只准复议,或只准许被告上诉等);诉讼标的额一般在1000至5000美元之内。另外,在一定期间内对原告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恶意诉讼”现象,等等。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次为限,大多数案件审理不超过半个小时;有不少案件可以当庭做出判决;从起诉到做出判决平均不超过60天,几乎只是普通程序平均审理期限的十分之一。
在中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一直存在有“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定。但是实践表明,简易程序既不“简易”,更不及时、迅速和低廉,在实际运行中,简易程序依旧无法解决目前司法领域中日益增长的累讼矛盾和刚性需求。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国内争论最多的就是对所谓“一审终审制”的理解。其实就世界范围而言,至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小额程序实行绝对化的一审终审。通常,为了避免由于偏重诉讼效率而丧失公平,各国大都会以不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比如日本的做法是,一审终审后不可以上诉,但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由同一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理。
此外,在目前中国法院法官道德素养普遍不被信任的背景下,由于小额诉讼的“低廉、及时、迅速”的特点,也许可以出乎意料地成为减少司法腐败大面积发生的一剂良策,由此积累法官在民众和当事人心目中的信誉。
三年前,我在美国遇到来访问的国内高级官员,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希望我能帮忙写一个高质量的提案。
我跟他开玩笑说,中国法官不是在百姓眼里缺乏公信力吗?有一个办法,就像医院专家门诊一样,把法官的照片挂在法院大厅,每天上午开庭之前,当事人看着法官的照片选择办案法官。这样一来,原告被告谁都不会去提前“拉关系找人”了。没想到,这位人大代表听了以后拍案称奇,他认为这个提案甚好,说等3月份北京开会时就提上去。我说,先别急,如果中国的法院真的在普通诉讼程序下采用这个办法,搞不好会让国际同行见笑。不过,等中国有了“低廉、及时、迅速”的小额诉讼程序那一天,这办法,是可行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
迟来的正义导致正义失效,得不偿失的裁决导致司法信用蒙羞。此种现状常常引发部分讨薪者采用非理性的自我救济方法,对债务人和政府施压。近年来的大量新闻报道表明,讨薪者尽管利用非理性的自我救济方式频频得手,但在其自身付出违法成本(坐牢或罚款)的同时,也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致命的危害。
中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一直沿用多年不变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即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需要经过调解、行政处理、仲裁、 法院一审、上诉二审等诸多程,几乎比普通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和繁琐。其结果,导致司法正义对这个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遥不可及。
上述境况,显示着我们的社会在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个正常社会必须保持同步的法律制度创新。我们注意到,最近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立法者正试图确立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目的在于通过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等机制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农民工的数量约为1.2亿人,大量劳动争议的标的都在10000元以内。《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法亮点,无疑给多年来积重难返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带来了福音。
小额诉讼制度发源于欧美发达国家。最近几十年里,尽管各国学术界对小额诉讼的范式和效率一直存在争论,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小额诉讼的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等地)所借鉴和采用。“繁简分流、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趋势,已经成为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各国难以拒绝的法治路径。
据我本人对美国小额诉讼的多年实际观察和研究,尽管美国各州立法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小额诉讼程序都具有如下共同特点:程序设计及实际运作追求简易、迅速、低廉和非职业技术性;一般排除律师参与;简化起诉(多数采用表格式诉状)和送达方式;多数州的小额法庭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前法官积极规劝并促成当事人和解;诉讼费低廉或对低收入者免除费用;对上诉加以限制(如只准复议,或只准许被告上诉等);诉讼标的额一般在1000至5000美元之内。另外,在一定期间内对原告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恶意诉讼”现象,等等。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次为限,大多数案件审理不超过半个小时;有不少案件可以当庭做出判决;从起诉到做出判决平均不超过60天,几乎只是普通程序平均审理期限的十分之一。
在中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一直存在有“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定。但是实践表明,简易程序既不“简易”,更不及时、迅速和低廉,在实际运行中,简易程序依旧无法解决目前司法领域中日益增长的累讼矛盾和刚性需求。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国内争论最多的就是对所谓“一审终审制”的理解。其实就世界范围而言,至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小额程序实行绝对化的一审终审。通常,为了避免由于偏重诉讼效率而丧失公平,各国大都会以不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比如日本的做法是,一审终审后不可以上诉,但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由同一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理。
此外,在目前中国法院法官道德素养普遍不被信任的背景下,由于小额诉讼的“低廉、及时、迅速”的特点,也许可以出乎意料地成为减少司法腐败大面积发生的一剂良策,由此积累法官在民众和当事人心目中的信誉。
三年前,我在美国遇到来访问的国内高级官员,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希望我能帮忙写一个高质量的提案。
我跟他开玩笑说,中国法官不是在百姓眼里缺乏公信力吗?有一个办法,就像医院专家门诊一样,把法官的照片挂在法院大厅,每天上午开庭之前,当事人看着法官的照片选择办案法官。这样一来,原告被告谁都不会去提前“拉关系找人”了。没想到,这位人大代表听了以后拍案称奇,他认为这个提案甚好,说等3月份北京开会时就提上去。我说,先别急,如果中国的法院真的在普通诉讼程序下采用这个办法,搞不好会让国际同行见笑。不过,等中国有了“低廉、及时、迅速”的小额诉讼程序那一天,这办法,是可行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