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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非经国家公权力其他任何社会主体都无权限制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拐卖人口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罪行,严重侵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了现代法治的否定。在我国《刑法》当中,亦设置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此类原始暴力行为的犯罪人科以刑罚。但与此同时,笔者亦发现,此种罪名及罪状的立法模式,无法全面涵盖拐卖人口犯罪的指向对象,也无法囊括此类犯罪的犯罪目的,致使大量被拐人口的切身权益受损,同时有损我国刑法体系的严谨性和精准性。对此,笔者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关注到了这一命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