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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对《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法视角分析,指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根据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类型化分析,其中无意思联络应作为消极主观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其客观要件应为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且受害人遭受了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免责事由应采因果关系排除说,以便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制度形成逻辑自洽,并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