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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欧陆刑法中设置的抽象危险犯大大降低了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放松了其追诉条件,能够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我国刑事立法也应当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国情,在刑法典中设置某些抽象危险犯如酒后驾车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