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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分则的某些特殊规定,胁从犯并不一定是共犯人的一种。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大体上可视为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和其主观罪过的乘积。从作用的角度来看,胁从犯应属于从犯的一个子集,而非与主犯、从犯并列。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共犯人分类的方法存在着严重的逻辑冲突。遵循形式逻辑规则,应当采用每一步只使用一个分类标准的"三步走"的三标准递进分类模式。在采用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基础上,再采用"主动程度分类法"将从犯划分为胁从犯和"非胁从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