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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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大量中国企业将发展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许多中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商品在全球市场上不断涌现。然而,却有部分民族品牌在全球化发展中流失了自己的商标,或是被海外抢注,或是合资并购后被替代。为了有效保护好我国民族商标品牌,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保护,通过立法与行政机构去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与品牌侵权行为,保护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市场发展。
  一、前言
  现代社会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等“软实力”在国家、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中占比不断提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拥有大量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品牌资源的大企业,要远比依靠劳动力与原材料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大量中国企业踏足国际发展道路,不仅给全世界带来了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同时也向外输出了大量民族商标品牌。而一个民族商标品牌的创立本就来之不易,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做大做强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许多显赫一時的民族商标品牌在发展中逐渐被市场湮没而最终流失,可见做好对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文章便针对于此展开深入分析。
  二、我国民族商标品牌不断流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最具价值的前500品牌当中,有将近50%尚未在美国、加拿大等地注册,有高达76%未在欧盟注册,所以也就出现了许多民族品牌商标被海外抢注的情况,而且每年这类案件逾百起,涉及服装、饮料、家电等众多行业,导致我国民族商标品牌不断流失。下文便对其主要原因展开分析:
  (一)海外抢注
  一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为海外商标抢注提供了“温床”。虽然我国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在公约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对成员国予以认定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是由于我国成为驰名商标的基础是注册商标,意味着大量非注册商标无法享受到《巴黎公约》的保护,就算是知名度已经非常高的商标,非注册商标使用者依旧没有商标专用权,造成这类商标得不到法律保护,出现大量抢注行为。
  另一方面,商标权的地域性属性也导致了大量海外抢注情况发生。现阶段大部分国家对商标的保护主要采取注册原则,也就是商标申请注册后才能享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许多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欠缺,抑或是为了缩减注册投入,导致海外抢注有机可乘。
  (二)合资并购
  其一,民族商标品牌合资过程中被转让。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合作以转让商标权的方式进行合资,而外资企业在拿到合资企业控股权之后便相当于控制了民族品牌商标,导致我国企业无法干预民族品牌商标的未来发展命运。
  其二,民族商标品牌对注册登记与变更登记有所忽视。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合资,却让双方共同创立培育的商标单独注册在外资企业名下,或是将统一使用外资企业商标却不将其变更为合资企业名下。待合资企业发展壮大后,商标成长为驰名商标,最终外资企业却全权收回商标利益。
  其三,民族商标品牌被买断后放弃使用。“消亡式”合资是外企企业打压我国民族品牌商标的常用手段,往往在双方合资之后,外资企业会利用控股权将民族品牌商标用在低档次商品上,或是直接放弃使用。
  三、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针对海外使用的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其一,优选民族商标品牌的海外注册途径。1.利用《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规定注册商标。优先权的确定是对商标首次申请人的保护,当首次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能够有效避免因为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其他人抢注。所以,我国企业在本国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后,需要充分利用《巴黎公约》中的有利规则去进行海外商标申请,从时间上争取到主动;2.按照《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注册。对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对相关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协定成员国国民或是在成员国有住所、有效营业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要在所属国或居住过申请拿到商标,之后通过本国商标主管部门向WIPO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通过之后则由国际局公布,同时通知商标申请人要求提供保护的相关成员国。从这一协定来看,成员国国民的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更加便捷,所以中国企业可选择这一途径同时向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有效避免民族商标品牌被抢注的风险。
  其二,构建防御商标制度。所谓防御商标,也就是在主商标非同类商品或服务商注册相同的标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进一步延伸,能够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在其他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商抢注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有明确规定,将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直接注销,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我国的商标法中对于防御商标制度有所缺失,甚至有关规定与防御商标制度存在冲突。虽然目前我国法律针对驰名商标实施的跨类别保护,但是保护范围未涵盖普通注册商标,也就导致许多不法分子专门抢注具有发展潜力的普通注册商标,可见我国防御商标制度存在的漏洞,针对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尽快构建防御商标制度。
  其三,主动申请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世界各国都能受到有效保护,具备跨地域垄断权,也就是能够跨越国界范围形成保护垄断。此外,驰名商标拥有者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并且也能对一切商品禁止使用该商标。倘若驰名商标被抢注,则可依据对方国的法律规定提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全世界对于商标注册的态度大多以申请为先,当然也有部分国家与地区是使用为先。所以,民族商标品牌一旦在海外被抢注,如果能够提供在该国有使用在先的正面,便可依据此提出取消该项注册的申请,同时也能利用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驳斥对驰名商标抢注的申请。
  (二)针对合资并购的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其一,慎重权衡商标权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合同。许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会对自己的商标品牌进行扶持,所以会先与国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进行合作,在合资合同中会提出对中方原商标许可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条款,而合同生效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我国民族商标品牌被外来洋商标品牌取代。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许可使用之争。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情况:1.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即便是商标所有权人也无权使用;2.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所有权人与被许可人可使用商标,同时不得许可他人使用;3.普通使用许可。而在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娃哈哈使用商标需要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这属于典型的排他使用许可。从这一点来看,我国企业在外资并购当中需要牢牢把握好合资企业控股权,手握民族商标品牌,慎重权衡与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相关的合同条款。   其二,通过立法与政府机构良性干预。面对我国民族商标品牌在合资并购中不断流失的情况,笔者认为国家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其中增加相应条款遏制外资企业带有消除民族商标品牌目的的恶意收购行为,或者是导致我国民族商标品牌受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消灭竞争则而实现自身商标品牌垄断地位的商业垄断行为。同时,为了有效防范民族商标品牌被外资收购的风险,政府方面需要主动干预,对涉及跨国并购的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的出售、扩股等行为进行管控。此外,政府也可通过保护性收购以及定向性售出的做法,保证民族商标品牌能够落到有能力的企业手上,确保品牌不会消亡。此外,国家商标局还需针对民族商标品牌构建跟踪监控机制,制止一切有害于民族商标品牌发展的转让行为与使用许可行为,避免“消亡式”外资并购行为出现。
  (三)针对遭受侵权的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全球知名度并不高,大部分只在中国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但是严重缺少类似于“宝马”“耐克”“麦当劳”等世界级的商标品牌,在经济价值方面自然无法与国际知名品牌相提并论,所以直接假冒我国商标的侵权行为较为少见。而民族商标品牌遭受侵权的情况更多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私自更换其商标,改换其他商标将商品重新投放市场,也即是“反向假冒”侵权。之所以会出现反向假冒侵权行为,主要是为了低价购入质优价廉的商品,换上自有商标后获取更高利润且提高市场占有率。比如,新加坡鳄鱼公司以230元单价购入我国“枫叶”牌西服,随后将“枫叶”商标更换为自有的“鳄鱼”商标,以560元单价进行出售,最终经过法院判定为反向假冒行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民族商标品牌,需要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去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其中TRIPS协议作为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对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可提供有效补救,比如可请求禁制令。在TRIPS协议的第51条规定中明确表示,商标所有权人在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假冒商标货物进口的可能时,可直接向行政机构与司法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扣押商品,避免流向市场流通。所以,我国企业如果发现有民族商标品牌被侵权的情况,可向所在国司法机构申请发布禁制令,及时制止对商标的侵权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民族商标品牌的保护,需要立足法律层面着手。一方面,需要抓紧时间对尚未海外注册的民族品牌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利用有利法律规则去保护好民族品牌商标,比如申请驰名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做法;另一方面,还要对合资企业的商标转让及许可加强监管,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去保护合资并购中的民族品牌商标,避免其无端流失。除此之外,对于一切侵犯我国民族商标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严厉打击,利用好国内、国际法律规则去追究侵权责任,为民族商标品牌提供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檢察职业学院,司法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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