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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问题重重,弊端丛生,应该予以废除。废除的主要理由是:行政取缔的概念含混不清,造成了行政取缔执法的混乱和不公正:行政取缔只是一个“空壳”,并无特定的内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取缔的规范缺失,暗示着立法对行政取缔的不承认或废止;行政取缔不符合行政方式或手段柔性化的发展趋势:废除行政取缔可以消弭学界对行政取缔的性质的无休止的争议,避免学术资源的浪费:行政取缔已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名存实废。行政取缔废除后需要我们及时地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并不断地更新行政执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