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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讨吗啡控释片联合双氯芬酸、阿米替林治疗转移性骨肿瘤疼痛的疗效。方法: 将2009年4月~2013年3月我院收治的115例转移性骨肿瘤疼痛患者根据治疗方案分为研究组(59例)与对照组(56例),研究组接受吗啡控释片、双氯酚酸缓释胶囊、阿米替林联合治疗,对照组接受吗啡控释片治疗,现对比分析两组患者的疗效。 结果: ①治疗前,两组患者VAS疼痛评分、生活质量评分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研究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VAS疼痛评分均显著下降(P<0.05),生活质量评分均显著上升(P<0.05),但是研究组VAS疼痛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而生活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②研究组与对照组患者之间恶心、呕吐,便秘,排尿困难、心律失常、幻觉等不良反应发生率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 吗啡控释片联合双氯芬酸、阿米替林治疗转移性骨肿瘤疼痛的疗效确切,可明显缓解患者的疼痛,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同时不良反应发生率无显著升高,因此是治疗转移性骨肿瘤疼痛安全、有效的方案。
关键词: 吗啡控释片; 双氯芬酸; 阿米替林; 转移性骨肿瘤; 疼痛
【中图分类号】R4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02(2014)07-0156-02
原发于骨外组织或器官的恶性肿瘤,通过淋巴循环或者血液循环转移至骨骼,并且继续生长,形成子瘤即为转移性骨肿瘤[1]。疼痛是转移性骨肿瘤最主要的临床症状[2],常严重影响 转移性骨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本研究即旨在探讨吗啡控释片联合双氯芬酸与阿米替林治疗转移性骨肿瘤疼痛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4月~2013年3月我院收治的115例患者。纳入标准:①经病理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②经影像学检查等确诊为骨转移;③VAS疼痛评分>3分;④最近1个月未接受止痛药物治疗。排除标准:①对吗啡控释片,或双氯芬酸,或阿米替林过敏的患者;②合并颅脑损伤或接受开颅术治疗的患者;③合并惊厥或急性乙醇中毒的患者;④合并严重呼吸抑制的患者;⑤合并严重肝、肾、心功能不全的患者;⑥合并休克或昏迷的患者;⑦合并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的患者;⑧既往使用水杨酸或者其他前列腺素合成酶抑制剂而出现哮喘、荨麻疹、过敏性鼻炎的患者;⑨合并排尿困难、尿潴留的患者;⑩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的患者。根据治疗方案将上述患者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研究方法
研究组接受吗啡控释片(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63020014,规格5mg/片)、双氯酚酸缓释胶囊(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33220,规格50mg/粒)、阿米替林(成都大西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20258,规格12.5mg/粒)联合治疗,具体方法如下:吗啡控释片:30mg/次,口服,2次/d,止痛效果欠佳时可以适量增加吗啡用量;双氯酚酸缓释胶囊:50mg/次,口服,2次/d,疼痛严重时可将剂量增加至f100mg/次,口服,2次/d;阿米替林12.5mg/次,口服,1次/d,逐步将剂量增加至25mg/次,2次/d。对照组仅接受吗啡控释片治疗,治疗方案与研究组中描述一致。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 ±s)表示,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组间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成组设计t检验,组内治疗前后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配对设计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百分率的比较采用2×2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治疗前后两组患者VAS疼痛评分及生活质量评分的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VAS疼痛评分、生活质量评分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研究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VAS疼痛评分均显著下降(P<0.05),生活质量评分均显著上升(P<0.05),但是研究组VAS疼痛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而生活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关键词: 吗啡控释片; 双氯芬酸; 阿米替林; 转移性骨肿瘤; 疼痛
【中图分类号】R4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02(2014)07-0156-02
原发于骨外组织或器官的恶性肿瘤,通过淋巴循环或者血液循环转移至骨骼,并且继续生长,形成子瘤即为转移性骨肿瘤[1]。疼痛是转移性骨肿瘤最主要的临床症状[2],常严重影响 转移性骨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本研究即旨在探讨吗啡控释片联合双氯芬酸与阿米替林治疗转移性骨肿瘤疼痛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4月~2013年3月我院收治的115例患者。纳入标准:①经病理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②经影像学检查等确诊为骨转移;③VAS疼痛评分>3分;④最近1个月未接受止痛药物治疗。排除标准:①对吗啡控释片,或双氯芬酸,或阿米替林过敏的患者;②合并颅脑损伤或接受开颅术治疗的患者;③合并惊厥或急性乙醇中毒的患者;④合并严重呼吸抑制的患者;⑤合并严重肝、肾、心功能不全的患者;⑥合并休克或昏迷的患者;⑦合并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的患者;⑧既往使用水杨酸或者其他前列腺素合成酶抑制剂而出现哮喘、荨麻疹、过敏性鼻炎的患者;⑨合并排尿困难、尿潴留的患者;⑩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的患者。根据治疗方案将上述患者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研究方法
研究组接受吗啡控释片(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63020014,规格5mg/片)、双氯酚酸缓释胶囊(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33220,规格50mg/粒)、阿米替林(成都大西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20258,规格12.5mg/粒)联合治疗,具体方法如下:吗啡控释片:30mg/次,口服,2次/d,止痛效果欠佳时可以适量增加吗啡用量;双氯酚酸缓释胶囊:50mg/次,口服,2次/d,疼痛严重时可将剂量增加至f100mg/次,口服,2次/d;阿米替林12.5mg/次,口服,1次/d,逐步将剂量增加至25mg/次,2次/d。对照组仅接受吗啡控释片治疗,治疗方案与研究组中描述一致。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 ±s)表示,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组间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成组设计t检验,组内治疗前后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配对设计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百分率的比较采用2×2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治疗前后两组患者VAS疼痛评分及生活质量评分的比较
治疗前,两组患者VAS疼痛评分、生活质量评分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研究组患者与对照组患者VAS疼痛评分均显著下降(P<0.05),生活质量评分均显著上升(P<0.05),但是研究组VAS疼痛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而生活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