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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致害者赔偿是常识性的正义要求,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制度内涵需要不断拓展。在拓展过程中,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被改革,各种具体的责任制度被创新。环境保护是一个新型的法律探索领域,创新是必然趋势,但其缺陷就是法律对接问题,即环境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理论的承继与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