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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对充分尊重和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公证的角度进行解读,该条规定为公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为公证行业进一步拓展新型公证业务提供了新思路。由于《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属于全新的业务范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问题,公证行业还需积极开拓、不断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