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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我市私房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本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