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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十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广公允价值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5年1月1日,包括欧盟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开始执行该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一贯重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价值评估(Valuation for Financial Report),而这一评估服务就是向会计计量提供公允价值的评估服务。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开始起步。目前,国际与国内的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理解和应用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使更多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的初步分析,为资产评估师理解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以期资产评估行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允价值评估,使我国能够紧跟会计发展的步伐,从而充分发挥历史赋予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买卖双方均自愿地在对被交易资产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oraliability settled,between knowledgeable,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6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No.157),其中的“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正常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时被认可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的支付价格。(“The price that would 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 or paid to transfer a liability in a orderly transaction 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后者在定义中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这个概念。这里的“市场参与者”是指相关市场交易中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与非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交易。SFAS No.157还规定,市场参与者应基于以下前提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一个前提是,市场参与者是在考虑了资产的最佳用途后对资产计量定价。该最佳用途是指资产于计量日物理上可行、法律上也允许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效益最高的用途。另一前提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资产的交易成本。
SFAS No.157还设立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级( Hierarchy)。其中,位于最高层级的是根据活跃市场中报价确定的公允价值,位于最低层级的是根据不易观察的价格数据确定的公允价值。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级别披露要求。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基本接受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在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换入或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也提出了类似美国会计准则所设立的 “公允价值层级” 三个层级: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分析
1.公平交易(正常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都强调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或称之为“正常交易(an orderly transaction)”中的价值。则交易的“公平”与“正常”将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交易各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交易各方完全出于自愿(即无外部强制),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为目标;(3)交易各方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即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被交易各方均确认符合自己的利益;(4)交易各方理解自己利益所在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交易知识和有关信息。
公平交易或正常交易并不一定是在活跃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当然,活跃市场的资产价格信息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但并非是唯一依据。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在“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二和第三层级),只要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相反,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也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
2.时点计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出了“计量日”(measurement date)的概念(SFAS No.15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虽然在公允价值定义无此类表述,但其在2006年新发布的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inition and Measurement(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出: 使用评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于计量日以正常的商业考虑为动机的公平交易条件下的交易价格”(The objective is to establish what the transaction price would have been on the measurement date in an arm’s length exchange motivated by normal business considerations)。这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时点的理念。
财政部2006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无“计量日”这一表述,但在各具体准则中也有诸如“转换日”、“确认日”、“授予日”等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的时点要求。严格地讲,这几种时点是有缺陷的,因为按照这几种时点的定义,发生在资产进行计量前或后的交易价格也都可以成为公允价值,这将模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未来成本之间的区别。公允价值计量应强调其计量的现时性。
3.价值的客观计量
除非公允价值的计量日和资产的实际交易日在同一天,公允价值并不是所计量资产已经发生的实际交易价格,而是根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在计量日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计量或采用适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的价值。公允价值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进行重新计量,由于在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上,集中了来自各方面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人们通过各自掌握的信息竞价,从而消除了个别供给者或需求者的偏见。而且,公允价值的计量应用了客观的观察方法与各种科学的评估技术,可以使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接近当前的真实情况,更能动态地、及时地反映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有利于利益相关方根据及时的会计信息进行判断和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评估的统一
为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的主体引入了外部评估人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参与公允价值计量与复核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包括:企业内部符合资格的人员、外部评估专业人员和审计师。
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应充分发挥外部评估专业人员(主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通过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当然,外部的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必需的资质。他们不仅应具备资产评估方面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还要熟悉会计和审计方面的知识,并及时掌握价值评估和会计领域的最新动态,不断汲取新知识和提高其新技能。因此,充分理解公允价值,使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各利益相关方,是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资产评估在理解公允价值时,首先可以从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出发进行一些思考。资产评估的本质就是以一种模拟市场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行为。资产评估师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以及不断变化着的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将市场条件及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凝固”在某一时点价值判断中。这种价值判断基于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基于特定目的、评估程序、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等要素,其具有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具有市场性、时点性以及分析性。因此,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特征是高度一致的。
公正性是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基本目标与执业理念,也是资产评估存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公正性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进行资产评估,必须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公允、公正、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价值完全可以作为资产评估中的一种价值类型。资产评估要求评估人员要根据所评估资产自身的条件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合理地分析和判断,而在这种分析和判断中所应反映的公平交易、时点性以及客观性等也正是会计中公允价值需要反映的内涵。
这里,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这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有帮助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经充分知情、谨慎行事、不受强迫地对某项资产进行正常、公平的交易后于评估基准日达成交易时的评估价值额”(The estimated amount for which a property should exchange on the date of valuation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seller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 after proper marketing where in the parties had each acted knowledgeably, prudently, and without compulsion)。《国际评估准则》对该定义中具体词汇要素还分别进行了说明:
“评估价值额”是指在公平交易中支付资产的货币价格。市场价值用评估基准日最可能获得的市场合理价格来衡量。
“资产……达成交易的”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交易条件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各项条件,资产的价值是评估值而不是预先决定额或实际销售价格。
“于评估基准日”是指市场价值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仅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
“自愿买方”是指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支付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自愿卖方”是指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
“公平交易”是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交易,即假设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自己之间的交易。
“充分知情、谨慎行事”是假定双方合理获知资产的特性,用途和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进而假定双方为个人利益,谨慎寻求利于自己的最佳价格。
与美国在SFAS 157号中对公允价值的说明相同,《国际评估准则》也同样要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市场价值时必须考虑资产的最佳用途,这一最佳用途同样要求在物理上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
我们从国际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定义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其定义与会计准则特别是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定义是基本一致的。不同的是,会计准则中确定了“公允价值层级”,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依照相关信息的状况进行了排序。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将根据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不同信息状况确定公允价值不同层级的计量方法。由于计量方法的不同,处于不同层级的公允价值并不都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人员在提供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服务时,应当明确公允价值各层级中的这一差异。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2006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陈美华.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研究.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3] 张莉.公允价值本质刍探.金融会计.
[4] 刘春,孙亮.对公允价值的本质及现实运用的思考.
[5] 姜楠,孙燕.公允价值广义狭义论——关于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讨论.
近十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推广公允价值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5年1月1日,包括欧盟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相应地也开始执行该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一贯重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价值评估(Valuation for Financial Report),而这一评估服务就是向会计计量提供公允价值的评估服务。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开始起步。目前,国际与国内的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理解和应用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使更多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的初步分析,为资产评估师理解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以期资产评估行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允价值评估,使我国能够紧跟会计发展的步伐,从而充分发挥历史赋予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买卖双方均自愿地在对被交易资产相关情况拥有合理理解的情况下进行公平交易而成交的金额(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oraliability settled,between knowledgeable,willing parties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6年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No.157),其中的“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正常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时被认可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的支付价格。(“The price that would be received to sell an asset or paid to transfer a liability in a orderly transaction between market participants at the measurement date。”)
后者在定义中强调的是“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这个概念。这里的“市场参与者”是指相关市场交易中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与非直接关联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有能力并且愿意参与交易。SFAS No.157还规定,市场参与者应基于以下前提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的计量。一个前提是,市场参与者是在考虑了资产的最佳用途后对资产计量定价。该最佳用途是指资产于计量日物理上可行、法律上也允许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效益最高的用途。另一前提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资产的交易成本。
SFAS No.157还设立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级( Hierarchy)。其中,位于最高层级的是根据活跃市场中报价确定的公允价值,位于最低层级的是根据不易观察的价格数据确定的公允价值。SFAS No.157对公允价值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级别披露要求。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基本接受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在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换入或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也提出了类似美国会计准则所设立的 “公允价值层级” 三个层级: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分析
1.公平交易(正常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都强调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或称之为“正常交易(an orderly transaction)”中的价值。则交易的“公平”与“正常”将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1)交易各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交易各方完全出于自愿(即无外部强制),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为目标;(3)交易各方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即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被交易各方均确认符合自己的利益;(4)交易各方理解自己利益所在的基本条件是有足够的交易知识和有关信息。
公平交易或正常交易并不一定是在活跃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当然,活跃市场的资产价格信息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但并非是唯一依据。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如在“公允价值层级”的第二和第三层级),只要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相反,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也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
2.时点计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出了“计量日”(measurement date)的概念(SFAS No.15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虽然在公允价值定义无此类表述,但其在2006年新发布的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inition and Measurement(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出: 使用评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于计量日以正常的商业考虑为动机的公平交易条件下的交易价格”(The objective is to establish what the transaction price would have been on the measurement date in an arm’s length exchange motivated by normal business considerations)。这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时点的理念。
财政部2006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无“计量日”这一表述,但在各具体准则中也有诸如“转换日”、“确认日”、“授予日”等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的时点要求。严格地讲,这几种时点是有缺陷的,因为按照这几种时点的定义,发生在资产进行计量前或后的交易价格也都可以成为公允价值,这将模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未来成本之间的区别。公允价值计量应强调其计量的现时性。
3.价值的客观计量
除非公允价值的计量日和资产的实际交易日在同一天,公允价值并不是所计量资产已经发生的实际交易价格,而是根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在计量日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计量或采用适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的价值。公允价值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进行重新计量,由于在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上,集中了来自各方面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人们通过各自掌握的信息竞价,从而消除了个别供给者或需求者的偏见。而且,公允价值的计量应用了客观的观察方法与各种科学的评估技术,可以使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接近当前的真实情况,更能动态地、及时地反映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有利于利益相关方根据及时的会计信息进行判断和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评估的统一
为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的主体引入了外部评估人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参与公允价值计量与复核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包括:企业内部符合资格的人员、外部评估专业人员和审计师。
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应充分发挥外部评估专业人员(主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通过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当然,外部的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必需的资质。他们不仅应具备资产评估方面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还要熟悉会计和审计方面的知识,并及时掌握价值评估和会计领域的最新动态,不断汲取新知识和提高其新技能。因此,充分理解公允价值,使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各利益相关方,是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资产评估在理解公允价值时,首先可以从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出发进行一些思考。资产评估的本质就是以一种模拟市场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行为。资产评估师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以及不断变化着的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将市场条件及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凝固”在某一时点价值判断中。这种价值判断基于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基于特定目的、评估程序、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等要素,其具有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具有市场性、时点性以及分析性。因此,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特征是高度一致的。
公正性是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基本目标与执业理念,也是资产评估存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公正性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进行资产评估,必须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公允、公正、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允价值完全可以作为资产评估中的一种价值类型。资产评估要求评估人员要根据所评估资产自身的条件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合理地分析和判断,而在这种分析和判断中所应反映的公平交易、时点性以及客观性等也正是会计中公允价值需要反映的内涵。
这里,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这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有帮助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经充分知情、谨慎行事、不受强迫地对某项资产进行正常、公平的交易后于评估基准日达成交易时的评估价值额”(The estimated amount for which a property should exchange on the date of valuation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seller 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 after proper marketing where in the parties had each acted knowledgeably, prudently, and without compulsion)。《国际评估准则》对该定义中具体词汇要素还分别进行了说明:
“评估价值额”是指在公平交易中支付资产的货币价格。市场价值用评估基准日最可能获得的市场合理价格来衡量。
“资产……达成交易的”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交易条件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各项条件,资产的价值是评估值而不是预先决定额或实际销售价格。
“于评估基准日”是指市场价值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仅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
“自愿买方”是指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支付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自愿卖方”是指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
“公平交易”是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交易,即假设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自己之间的交易。
“充分知情、谨慎行事”是假定双方合理获知资产的特性,用途和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进而假定双方为个人利益,谨慎寻求利于自己的最佳价格。
与美国在SFAS 157号中对公允价值的说明相同,《国际评估准则》也同样要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市场价值时必须考虑资产的最佳用途,这一最佳用途同样要求在物理上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和财务上也是可行的。
我们从国际评估准则对市场价值定义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其定义与会计准则特别是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定义是基本一致的。不同的是,会计准则中确定了“公允价值层级”,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依照相关信息的状况进行了排序。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将根据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不同信息状况确定公允价值不同层级的计量方法。由于计量方法的不同,处于不同层级的公允价值并不都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人员在提供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服务时,应当明确公允价值各层级中的这一差异。
参考文献:
[1] 资产评估,2006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陈美华.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研究.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3] 张莉.公允价值本质刍探.金融会计.
[4] 刘春,孙亮.对公允价值的本质及现实运用的思考.
[5] 姜楠,孙燕.公允价值广义狭义论——关于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