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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其得以设立的历史条件现已不复存在,而且该制度有悖于基本法理,与国际潮流相左,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相冲突,极易造成实践混乱,诸如产生重复性司法监督、加剧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仲裁裁决当事人事实上地位不平等、削弱仲裁的权威性、使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受到挑战等。因此,应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