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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为父系单线继承,遗产分割为诸子平分,女性享有有限继承权。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如果犯有重罪或不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关键词:古巴比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财产继承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了解一个社会家庭婚姻生活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古巴比伦时期的遗产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果园、奴隶、牛、羊、谷物、椰枣、家具、犁等等。此外,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义务(如兵役)及神庙的薪金等也属于被继承的范围。通过对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契约及《汉穆腊比法典》中有关继承条款,我们可以对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
一、法定继承
古巴比伦人具有极强的法律观念,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财产继承。古巴比伦人进行遗产继承时,一般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件,古巴比伦人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定继承制度。
(一)儿子的继承权
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父系单线继承,即继承人是儿子、兄弟、伯父、侄子、堂兄等具有父系血统的男性家族成员。[1]财产继承人首先是被继承人的儿子们,儿子们继承家产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诸子平分。《汉穆腊比法典》以及财产继承契约都明确的表明了财产平分的原则。[2]如果一个儿子先于他父亲去世,那么他的儿子(们)将代替他与他的兄弟们分割财产。如果一个人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他可以把他的女婿收养为继承人。[3]当然,他也可以收养他人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方面,养子具有与亲子一样的继承权力。如果一个人在收养了养子以后,又有了自己的亲子,那么养子同样作为他的长子,具有全权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亲子,也没有养子,那么他去世后,他的财产被他的兄弟或他的侄子继承。如果他既没有财产继承人,也没有兄弟,那么他的财产被政府收回,由市长和城市长老卖给他人。
(二)寡妇及世俗女儿的有限继承权
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性一般没有继承权。国家为了保护寡妇或未出嫁的女儿等弱势群体,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她们一定的继承权。丈夫一般在生前赠给妻子一部分财产,以保证寡妇以后的生存。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给妻子赠产,那么当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其份额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份额。如果妻子是自由人,丈夫是一个奴隶,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丈夫,那么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其份额为丈夫财产的一半。
古巴比伦时期,女儿出嫁有陪送嫁妆的风俗。对于未出嫁的女儿,如果父亲生前没有给她准备嫁妆,那么当父亲死后,女儿可以从父亲的财产中拿出一定的份额,作为嫁妆。但是嫁妆的份额一般根据父亲的财力而定,一般会少于一个男性继承人的份额。出嫁的女儿,由于身在另一个家族,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
除法定继承外,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财产赠与自己喜欢的人。古巴比伦时期的遗嘱继承主要采取书面遗嘱的方式。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签订财产遗赠契约,签订契约时需要有众多的证人在场,在神的面前起誓,永不后悔。古巴比伦人形成了格式比较固定的遗嘱文约,一个标准的遗嘱文约主要包含以下条款:1、赠与的财产(土地、房屋和奴隶等等);2、赠与人;3、继承人;4证人;5、誓言;6、时间;
由于在法定继承中,女儿被排除在外,所以在遗嘱契约中,财产的遗赠对象大多是女儿。财产赠与女儿后,其他男性继承人不得向女儿提出财产要求。
《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涉及了遗嘱继承内容。为了保护妻子、女儿等弱势群体,被继承人往往采取遗嘱的形式对她们加以保护。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她们可以根据遗嘱取得财产。《汉穆腊比法典》规定:
“如果一个人赠给她的妻子田地、椰枣园、宅和其它物品,并留给她一个加印的文件,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儿子们不得向她要求财产,母亲可以把她的遗产给以一个她喜欢的儿子,(但是),她不可以把她给予一个外人。[4]
正妻可以将她的嫁妆和其丈夫给以她并为她写在契约泥板中的礼物拿走,并且她可以住在她丈夫的房间,只要她活着,她可以食用(她的财产),但不能卖为银钱,她的遗物应该属于她的儿子们。”[5]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一个人的基本权力,古巴比伦社会虽然也是一个父权社会,但父亲不能轻易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继承权也可以剥夺。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及继承契约分析,在三种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被解除。
(一)继承人犯了重罪
如果继承人屡次犯了值得剥夺继承权的重罪,那么他的继承权被解除。《汉穆腊比法典》规定:“如果他(儿子)对父亲犯了值得剥夺继承权的重罪,第一次,人们可以原谅他(直译:带去他的面子)如果,他第二次又犯了重罪,父亲可以将他儿子的继承权剥夺。”[6]
如果继承人强奸自己的女性长辈,那么他的继承权被剥夺。
(二)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继承权被剥夺
众多的继承契约显示,如果继承人没有尽到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没有给被继承人提供生活用品,那么被继承人可以把他的财产赠与别人。我们试举一例:
“18伊库土地……。2沙尔房子,位于哈勒哈拉城区。一个男奴隶,名叫伊皮胡尔吉米勒阿达德,一个男奴隶,名叫……。(以下破损)一块土地……,将不能给予……。她的继承人是辛瑞美尼。每年他(辛瑞美尼)要向她提供25古尔大麦、3希拉芝麻油、30马那羊毛,3只公羊。如果,他没有向她提供上述财产,她将把她的土地给予她心中喜欢的佃农。他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7]
(三)养子否认收养关系,丧失继承权
如果养子否认收养关系,不承认养父,那么他的财产继承权丧失。众多契约显示了这种情况。如:
“辛伊丁楠是比达塔库的继承人,只要他的父亲比达塔库活着,辛伊丁楠(每年)要给他父亲比达塔库提供4古尔大麦、10马那羊毛和6希拉油。7伊库土地位于帕胡采城区……。2沙尔房子,在奴尔库比城门边。上述土地和房子,比达塔库要把它们给予他的儿子辛伊丁楠。如果他(辛伊丁楠)对他的父亲说,你不是我的父亲,那么他要丢失他(比达塔库)给予他的一切财产。(丧失继承权)……(证人略)”[8]
综上所述,古巴比伦时期形成了较完善、较先进的财产继承制度。他们通过法律条文及遗嘱等方式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表明了国家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对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古巴比伦人的社会亲属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及社会经济状况,同时对于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R. Harris,On kinship and inheritance in Old Babylonian Sippar,Iraq Vol. 38,1976,p.129。
[2]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28頁。
[3] 参见BA 5 503 No33,转引自R. Harris,Ancinet Sippar,Istanbul,1975,p.362。
[4]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118-119。
[5]同上,第133-134。
[6]同上,第131。
[7]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 II,Part 2: 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pp.16-17。
[8] 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5: Documents without date or with date lost,pp.30-31。
关键词:古巴比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财产继承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了解一个社会家庭婚姻生活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古巴比伦时期的遗产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果园、奴隶、牛、羊、谷物、椰枣、家具、犁等等。此外,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义务(如兵役)及神庙的薪金等也属于被继承的范围。通过对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契约及《汉穆腊比法典》中有关继承条款,我们可以对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
一、法定继承
古巴比伦人具有极强的法律观念,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财产继承。古巴比伦人进行遗产继承时,一般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件,古巴比伦人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定继承制度。
(一)儿子的继承权
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父系单线继承,即继承人是儿子、兄弟、伯父、侄子、堂兄等具有父系血统的男性家族成员。[1]财产继承人首先是被继承人的儿子们,儿子们继承家产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诸子平分。《汉穆腊比法典》以及财产继承契约都明确的表明了财产平分的原则。[2]如果一个儿子先于他父亲去世,那么他的儿子(们)将代替他与他的兄弟们分割财产。如果一个人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他可以把他的女婿收养为继承人。[3]当然,他也可以收养他人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方面,养子具有与亲子一样的继承权力。如果一个人在收养了养子以后,又有了自己的亲子,那么养子同样作为他的长子,具有全权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亲子,也没有养子,那么他去世后,他的财产被他的兄弟或他的侄子继承。如果他既没有财产继承人,也没有兄弟,那么他的财产被政府收回,由市长和城市长老卖给他人。
(二)寡妇及世俗女儿的有限继承权
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性一般没有继承权。国家为了保护寡妇或未出嫁的女儿等弱势群体,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她们一定的继承权。丈夫一般在生前赠给妻子一部分财产,以保证寡妇以后的生存。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给妻子赠产,那么当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其份额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份额。如果妻子是自由人,丈夫是一个奴隶,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丈夫,那么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其份额为丈夫财产的一半。
古巴比伦时期,女儿出嫁有陪送嫁妆的风俗。对于未出嫁的女儿,如果父亲生前没有给她准备嫁妆,那么当父亲死后,女儿可以从父亲的财产中拿出一定的份额,作为嫁妆。但是嫁妆的份额一般根据父亲的财力而定,一般会少于一个男性继承人的份额。出嫁的女儿,由于身在另一个家族,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
除法定继承外,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财产赠与自己喜欢的人。古巴比伦时期的遗嘱继承主要采取书面遗嘱的方式。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签订财产遗赠契约,签订契约时需要有众多的证人在场,在神的面前起誓,永不后悔。古巴比伦人形成了格式比较固定的遗嘱文约,一个标准的遗嘱文约主要包含以下条款:1、赠与的财产(土地、房屋和奴隶等等);2、赠与人;3、继承人;4证人;5、誓言;6、时间;
由于在法定继承中,女儿被排除在外,所以在遗嘱契约中,财产的遗赠对象大多是女儿。财产赠与女儿后,其他男性继承人不得向女儿提出财产要求。
《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涉及了遗嘱继承内容。为了保护妻子、女儿等弱势群体,被继承人往往采取遗嘱的形式对她们加以保护。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她们可以根据遗嘱取得财产。《汉穆腊比法典》规定:
“如果一个人赠给她的妻子田地、椰枣园、宅和其它物品,并留给她一个加印的文件,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儿子们不得向她要求财产,母亲可以把她的遗产给以一个她喜欢的儿子,(但是),她不可以把她给予一个外人。[4]
正妻可以将她的嫁妆和其丈夫给以她并为她写在契约泥板中的礼物拿走,并且她可以住在她丈夫的房间,只要她活着,她可以食用(她的财产),但不能卖为银钱,她的遗物应该属于她的儿子们。”[5]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一个人的基本权力,古巴比伦社会虽然也是一个父权社会,但父亲不能轻易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继承权也可以剥夺。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及继承契约分析,在三种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被解除。
(一)继承人犯了重罪
如果继承人屡次犯了值得剥夺继承权的重罪,那么他的继承权被解除。《汉穆腊比法典》规定:“如果他(儿子)对父亲犯了值得剥夺继承权的重罪,第一次,人们可以原谅他(直译:带去他的面子)如果,他第二次又犯了重罪,父亲可以将他儿子的继承权剥夺。”[6]
如果继承人强奸自己的女性长辈,那么他的继承权被剥夺。
(二)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继承权被剥夺
众多的继承契约显示,如果继承人没有尽到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没有给被继承人提供生活用品,那么被继承人可以把他的财产赠与别人。我们试举一例:
“18伊库土地……。2沙尔房子,位于哈勒哈拉城区。一个男奴隶,名叫伊皮胡尔吉米勒阿达德,一个男奴隶,名叫……。(以下破损)一块土地……,将不能给予……。她的继承人是辛瑞美尼。每年他(辛瑞美尼)要向她提供25古尔大麦、3希拉芝麻油、30马那羊毛,3只公羊。如果,他没有向她提供上述财产,她将把她的土地给予她心中喜欢的佃农。他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7]
(三)养子否认收养关系,丧失继承权
如果养子否认收养关系,不承认养父,那么他的财产继承权丧失。众多契约显示了这种情况。如:
“辛伊丁楠是比达塔库的继承人,只要他的父亲比达塔库活着,辛伊丁楠(每年)要给他父亲比达塔库提供4古尔大麦、10马那羊毛和6希拉油。7伊库土地位于帕胡采城区……。2沙尔房子,在奴尔库比城门边。上述土地和房子,比达塔库要把它们给予他的儿子辛伊丁楠。如果他(辛伊丁楠)对他的父亲说,你不是我的父亲,那么他要丢失他(比达塔库)给予他的一切财产。(丧失继承权)……(证人略)”[8]
综上所述,古巴比伦时期形成了较完善、较先进的财产继承制度。他们通过法律条文及遗嘱等方式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表明了国家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对古巴比伦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古巴比伦人的社会亲属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及社会经济状况,同时对于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R. Harris,On kinship and inheritance in Old Babylonian Sippar,Iraq Vol. 38,1976,p.129。
[2]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28頁。
[3] 参见BA 5 503 No33,转引自R. Harris,Ancinet Sippar,Istanbul,1975,p.362。
[4]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118-119。
[5]同上,第133-134。
[6]同上,第131。
[7]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 II,Part 2: 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pp.16-17。
[8] 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5: Documents without date or with date lost,pp.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