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小产权房行为认定无效的后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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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城乡结合地,大量存在着由村民出地,非村民出资,双方协议在宅基地上合建房屋,并约定竣工后房屋各自使用份额的现象。这类房屋建设行为即为通称的“私私合建”行为,这些建成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通称为“小产权房”。近年来,广州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受理了若干类似因小产权房拆迁引发纠纷的案件。在涉及上述“小产权房”由于拆迁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时,拆迁人一般只会将补偿款直接给付村民。在这种情况下,非村民也会向村民主 In combination with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the city, a large number of out of the land by the villagers, non-villagers, the two sides agreed to build houses on the homestead, and agreed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housing share of the phenomenon. Such housing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are commonly known as “private partnerships” behavior, these can not be obtain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real estate warrants housing known as the “small property room.” In recent years, the Gu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d various grassroots courts have handled a number of similar cases arising from disputes over the demolition of small property houses. When it comes to the compensation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small property room” due to the demolition, the demolisher will usually give the compensation directly to the villagers. In this case, non-villagers will also be democr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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