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以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存在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检察机关能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新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里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括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又包括保障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这一纲领性的原则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权利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此条规定是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此前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时间规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更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保护,同时也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提出了挑战,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规定
1.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和通信权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第37条中对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第38条对律师会见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2.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休息权和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第116条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关于适用传唤、拘传的地点、时间等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连夜突审”,以保证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造成足够的压力,以便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而保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作出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对休息和饮食的合理要求,在不影响讯问的前提下要满足其合理的请求。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64条新增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新刑诉法第65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新刑诉法第64条是对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新增加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很多职务犯罪中的嫌疑人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新增的这一条规定对于这种超期羁押的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第65条规定也是对这一规定的补充,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这些都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精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 目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存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强化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中越来越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在司法不断进步的同时,我仍应当看到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突出表现为:
1.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在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过分依赖“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主要表现为: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夜突审”,在夜间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进行几十个小时的突审,保障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超负荷的讯问从而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第二,没有履行切实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有的侦查人员以侦查工作需要为由,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或者以其他涉嫌的事实欺骗犯罪嫌疑人。第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规范。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先进行讯问,待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之后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第四,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详细的记录,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事实却轻描淡写,甚至不记录。 2.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置不及时。实践中,有的扣押、冻结款物在结案之后,也没能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第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如何处置尚无规定。
3.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视而不见,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第二,对羁押理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进行审查,一律适用法定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现象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至58条则分别从审判人员、侦查人员、证人等角度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在职务犯罪讯问中避免使用诱供、骗供等语言,同时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不按法定程序非法取证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切实保护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另外,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时间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和必要的人身权利,对于实践中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以及违法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要予以排除,为保障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法律保障。
2.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第63条至第80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中,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首先,对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经申请,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其次,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场所以及及时告知的义务的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3.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按照新刑诉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及时纠正。对于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冻结的款物,检察院应当与法院进行协商处理。
4.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会见权
按照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只要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得妨碍律师的会见权。对于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辩护律师的合法请求,侦查机关应当予以准许。对于辩护律师不合理、合法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拒绝。
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以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存在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检察机关能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新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里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括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又包括保障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这一纲领性的原则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权利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此条规定是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此前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时间规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更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保护,同时也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提出了挑战,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规定
1.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和通信权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第37条中对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第38条对律师会见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2.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休息权和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第116条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关于适用传唤、拘传的地点、时间等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连夜突审”,以保证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造成足够的压力,以便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而保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作出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对休息和饮食的合理要求,在不影响讯问的前提下要满足其合理的请求。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64条新增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新刑诉法第65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新刑诉法第64条是对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新增加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很多职务犯罪中的嫌疑人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新增的这一条规定对于这种超期羁押的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第65条规定也是对这一规定的补充,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这些都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精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 目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存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强化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中越来越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在司法不断进步的同时,我仍应当看到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突出表现为:
1.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在现有的侦查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过分依赖“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主要表现为: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夜突审”,在夜间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进行几十个小时的突审,保障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超负荷的讯问从而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第二,没有履行切实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有的侦查人员以侦查工作需要为由,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或者以其他涉嫌的事实欺骗犯罪嫌疑人。第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规范。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先进行讯问,待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之后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第四,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详细的记录,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事实却轻描淡写,甚至不记录。 2.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置不及时。实践中,有的扣押、冻结款物在结案之后,也没能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第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如何处置尚无规定。
3.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视而不见,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第二,对羁押理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进行审查,一律适用法定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现象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至58条则分别从审判人员、侦查人员、证人等角度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在职务犯罪讯问中避免使用诱供、骗供等语言,同时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不按法定程序非法取证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切实保护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另外,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时间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和必要的人身权利,对于实践中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以及违法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要予以排除,为保障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法律保障。
2.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第63条至第80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中,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首先,对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经申请,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其次,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场所以及及时告知的义务的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3.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按照新刑诉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及时纠正。对于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冻结的款物,检察院应当与法院进行协商处理。
4.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会见权
按照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只要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得妨碍律师的会见权。对于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辩护律师的合法请求,侦查机关应当予以准许。对于辩护律师不合理、合法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