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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军事立法语言,具有宣言化、口号化和艺术化等特有风格。它的形成,既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现实需要。军事立法中的语言表达,应该坚守法的本质体现在语言上的要求,更多地保证和彰显军事立法语言的“一般风格”,而对其“特有风格”,则应尽量减少和严格限制使用,以增强军事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