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之后,理论法学界提出了构建法治之基础的各种理论:观念转变论、经济条件论、德治同步论、“良法”基础论。这些理论都从某一侧面阐明,在中国构建法治需要一定的条件。本文不完全赞同“法治条件论”,而主张“法治行动论”,认为当法治目标在一国确立之后,人们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实际构建它,并在运作中积极能动地创造各种法治条件。当前中国实现法治应选择国家强行推动的模式,即由政府和社会双轨驱动法治。在这一过程中,应首先关注以下问题:切入点的选择、“作业面”的选择、法治进程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