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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把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表述为一个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对行政权力给予道德限定,既保证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要求政府在不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建设性的公共职能。“不伤害”原则为行政权力在有为与无为之间确立了合理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