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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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过程中应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就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现进一步的结构调整,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基本思路。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必须依托企业股权的转让,即通过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比例来实现。也就是说,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必须在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基础上,以实现流动性为手段,这一过程中,国有经济在企业所有权和股权上的逐步淡出,企业资产在使用价值形态和价值形态上实现相互转换是最有意义的。
  
  一、启动民间投资,使国有经济在增量上不进则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和产业政策的制定上,应以知识经济和社会主义资本经济为基础,根据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扩大第三产业的内涵,通过启动积淀甚多的民间资金,拓展新的产业领域,寻找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首先,应将大量的服务业,如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及逐步出现的高档消费领域中的国有经济成份全面向民间资本转让,并日益加大民间投资力度;同时,将为数众多的传统上具有政府补贴性质的事业领域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医疗等事业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一方面降低国家财政补贴,减少财政支出;另一方面通过民间投资兴办公司,顺利实现这些领域的产业化,并向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高利润产业转化,最终实现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目标。
  其次,通过民间投资发展高科技产业,培植民营中小高科技企业,逐步从政府财政补贴支撑高新技术开发过渡到利用民间投资发展高科技的市场经济思路上来。在这一转化中,应以税收优惠等手段大力扶持民间资金创办的公司企业。
  第三,在相当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中,都应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现代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如农业的产业化,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高附加值的加工业,农村电网改造等等。
  在一定意义上,启动民间投资,开拓上述产业领域,完全具备现实可行性。目前,仅城乡居民储蓄就已近6万亿元,加上预计人们手中近万亿元的游资,大约有7万亿之巨,如果将这些资金中的十分之一用于上述投资,就会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日益完善,将出现越来越多如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能够吸收大量民间资金,然后再以各种形式投资到上述领域。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其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和法人资本参与和创办具有竞争性的产业领域,并在这些领域充当主力军。这样,随着民间资本和法人资本在众多产业领域中的实力不断扩大和加强,而国有经济仍相对稳定,因此,实质上不进则退,就是说,在国民经济总量的动态发展中实现了国有经济有所为而有所不为,适时适度地逐步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的战略构想。
  
  二、利用股转债,降低存量资产的国有比重
  
  尽管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主体思路是逐步降低国有经济在日益增多的竞争性领域中的比重,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3年脱困的微观对策却是采用与上述宏观思路相反的债转股方式。
  债转股的基本做法是将国家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为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其结果是加大国有经济成份在企业所有权上的比重,使国有投资二次进入企业股权之中。债转股的实施十分简单,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债转股,这一方式无疑会使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一下减少大量利息支出,降低成本开支,从而达到减亏甚至变为盈利,但这种做法无异于变魔术。债转股之后,一种可能是把企业的困境转嫁为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的困境,另一种可能则是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真正建立起来,管理上不能发生实质性变化,在“脱困”昙花一现之后,其表面的功效很快消失,二三年后又会陷入新的困境。显然我们不能把全部力量投入到搞债转股的形式,而是更应注意债转股之后制度建设和科学的管理,这无异于背水一战,其结果人们正拭目以待。
  由于国企改革的宏观思路与微观对策不协调,债转股方式充满风险。如果微利和亏损国有企业债转股后发生不理想的结局,银行势必以此为由要求国家财政冲减其资本金,最终导致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直接补贴变为间接贴补。
  综合上述对债转股政策和实际运作的分析,一个重要结论是:对亏损企业实施债转股政策的最大风险是国家财政支出的进一步增加,因此,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我们必须同时对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实施“股转债”。
  所谓“股转债”,简而言之就是在企业存量股本不扩大的基础上,变国企“靓女”为“大众情人”,即对效益好的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实施存量转让,转让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转让的对象是社会法人股东、社会公众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股权转让的收益在法律上直接归到国家财政名下,使国家收入从单一的税收进项转变成税收收益和产权收益双重渠道。在具体做法上,应以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中介,这样,在对亏损国企实施债转股可能造成未来财政补贴的同时,通过对效益好的国企的股转债可即刻得到一笔财政收入,使国家财政在国企改革攻坚战中始终具有雄厚的财政储备。
  当然,考虑到国家立刻把转让收入拿走,可能既不利于激发国有企业进行股转债的动力,也不利于投资人参与股转债改革的积极性,因此,转股收入应以债权方式再投入该企业,这一债权不要以商业贷款方式出现,而要具有长期优惠性,如可以是无息或贴息贷款,可以从第3年开始偿还,再过二三年全部还清等。
  股转债完成后,多元股东的引入使该企业自然变成一家股份公司,在法人所有和治理结构得以实现后,最终可以将其推上证券市场。
  显然,在股转债的过程中,国有经济顺利实现了退出且得到了比抽象的所有权更具体、更有刚性的债权期望,这样的“靓女”股转债和“丑女”债转股就可以相得益彰,使债转股可能发生的财政损失通过股转债得到补偿。
  三、依托资本市场,回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提供资金,为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创造条件等等,使国有企业成为正在发展和完善中的资本市场上的主力军。在我国近1000家上市公司中,国家控股和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0%,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不仅为国有企业的融资、转制提供可能,而且将在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方针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深沪股市约930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约为2900亿股,其中不能流动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约1870亿股,占64%,在不能流动的股份中,国家股为732亿股,占25%。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行为极不规范,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使国有企业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战略性重组,从而实现较大范围内国有经济和国家产业布局的优化配置。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流动,既有观念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在观念上、人们习惯于把国有股的流动与流失等同起来;在现实中,国有股属于长期性的遗留问题,其流动必将导致资本市场容量的迅速扩大,股民难以接受,市场难以容纳,会给我国股市造成极大波动。
  但是,这一问题迟早要解决,拖得越久,问题越大,风险也越大,这不仅是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和运作的要求,更是国有经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战略重组的需要。解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退出和逐步缩小不流动股份比例的现实选择有:股份回购、国有股配售、可转换债等多种形式。
  
  1国有股回购
  国有股回购是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其国有大股东赎买该公司股份并冲销该公司股本,同时缩减该公司不能流动的国有股的一种方式。按1999年11月深沪股市约29000亿元的总市值和2900亿股的总股本计算,每支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0元,而初步估算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只有2~2.5元。假设按照高于公司平均净资产但低于平均市价一半的价格回购国家股的50%,即以每股4~5元的价格回购400亿股,国家股的退出金额可达1600~2000亿元,从宏观上看,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对于国家财政能力的加强大有益处,但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小的压力。不过,这种探索仍然具有较大意义:
  ①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股权可以使国有经济成份逐步退出上市公司,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目标,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②让上市公司臃肿的股本“减肥”,增大流通股比例,逐步达到股份全部流通的目标;
  ③国家财政将在回购中获得现金收入,能极大地支撑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试验;
  ④回购中代表国家实行资产经营的部门会得到明确,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体制会得到完善,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一般经济调控者职能会进一步分离,实现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有利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在具体的回购方式下,代表国家的国家股股东、代表集团公司的法人股股东在回购中将得到的现金收入可考虑以下两种出路:
  第一,国家一次性拿走,这种情况下,回购的价格应低一些,尽量接近每股净资产;
  第二,代表国家的法人机构拿到这笔现金后,应从该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出发,将这笔收入以长期优惠的债权方式(亦可视为股转债方式)继续留在上市公司,在一个较长时间里逐步回收,避免上市公司一下失血过多。
  二者对比,后者明显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良性循环,避免其他投资人的恐慌。如采用股转债方式,可考虑回购价格高一些,以后国家再逐步回收。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中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如股改不彻底、非经营性资产未剥离、不良资产大量存在等,还应在一部分有条件的企业中,选择利用国家所有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此时回购价格可定得更高一些。
  回购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①可减少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以适当价格消化大量不流动的国有股,顺利完成国有资产的现金回收。
  ②不会给资本市场带来冲击,有利于上市公司臃肿的股本“减肥”,回购方式既可用于研究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又可消除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动的障碍。一石二鸟,实现双赢。
  
  2.国有股配售
  国有股配售方式,即把目前不能流动的国有股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该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这样,国家股以优惠价格转让给社会法人和个人,缩小了国有股比例,完成了战略退出并获得了资金,但是,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并没有减少,流通量扩大,是一种变相扩容。有关部门考虑到这种影响,1999年将国有股配售试点限制在两家共5个亿,这对于800亿股的国家股存量来说微不足道,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这种方式远远赶不上公司上市的速度,局限性很大。
  
  3.可转换债券
  国有经济实现在上市公司中的退出,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先向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债券,一定时期后,再分期分批用一定比例兑换成国有股股价,使不能流动的单一性质的国有股转化为可以流动的社会公众和法人股。
  笔者认为,上述3种模式中回购方式最佳,这种方式社会公众较易接受,不至引起恐慌,上市公司可以较低成本减少股本,把不能流动的国家股消化在市场之外,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国家股上市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国有资本得以套现,能快速、全面推进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进程,达到国有经济依托资本市场完成战略性重组的目标。
  
  四、利用通货紧缩环境,果断关停并转低效国有企业
  
  只有在紧缩条件下,劣势企业陷入困境,才可使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占有率成为可能。事实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这一难题必须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手段,在紧缩环境下得以顺利完成。对于那些失去生命力的国有企业,应果断关停并转,实行“破产清算,资产变现,关门走人”。
  
  五、配套政策
  
  当前,国有经济实现战略性重组急需研究配套政策,解决实际问题。
  1.给民间投资大开方便之门
  目前,办一个公司需要10万甚至50万元资金,这就堵死了民间办公司的路子,建议应像发达国家一样允许一块钱办公司。因此,国家工商局首当其冲,要率先转变观念和思路。对现实中企业间、企业与金融机构间发生的正常经营往来,应从简单地看企业的营业执照调整到以审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
  2.构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
  目前,国有股回购的主要困难是国有股的收益权归属不清;公有制多层次,包括中央国有和各级地方国有。建议在以中央为主体所有和地方多元经营的层次上,构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在经营上给他们充分权利,使回购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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