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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资金匮乏、独立性差等困境,这严重阻碍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困境 对策
非政府组织,简称NGO,是有别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征。也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社会管理和培育公民文化、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非政府组织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及与政府间的合作尚难达成,未来发展仍有很多障碍和不确定性。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和组织上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面临着自身体制和政府管理两方面的问题。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法治的缺陷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但至今为止,我国立法部门仍未出台一部《非政府组织法》。总之,由于在非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致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之中。
(二)能力不足
非政府组织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要专业人员,这是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必然要求。但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还不高,很多专业性的人才不愿到非政府组织中工作。同时,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待遇较低,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这就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专業化服务能力不足,在职人员素质较低,他们既无管理技能,也缺乏创新精神,满足社会需求的经验和能力也偏低,这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三)对政府存在较大依赖性
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缺乏,我国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与政府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其决策和行为都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这使社会团体失去了民间性特征,导致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四)经费不足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相当一部分处在严重资金不足的状态下,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开展着与其自身业务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
二、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措施
同境外非政府组织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不长,还非常不成熟,其自身的能力水平还相当有限,而其发展现状与我国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要在未来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突破目前的发展困境,还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制定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针对目前国家在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缺位问题,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法律框架依然是重要任务。当前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改革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制度。我国应逐步取消非营利组织成立的许可批准制,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次,取消“挂靠制”,保证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等特性。第三,建立完善的行政管制和司法管制制度。最后建立监督与评估政策。
(二)非政府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水平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要努力提升组织的人力资源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经营管理。第二,必须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还必须建立外部监督和社会交代机制,接受公开的监督与评估,以进一步规范非政府组织行为,确保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立场。第三,要保持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最后更要加强科学研究,保持创新能力。
(三)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政府组织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下放给市场或者非政府组织。从而使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实现职能互补。非政府组织不是传声筒,也不是举手和拍手的工具,而是为政府分担职能的社会实体,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在明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和职能的前提下,政府应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援助。努力构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互动,使非政府组织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四)非政府组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合作,获得充分支持并实现良性互动。
非政府组织有许多优势与作用,它能贴近基层,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手段灵活多样。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公共事务时,如果能充分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政府的活动,政府失误的决策就会减少。非政府组织是能为政府分担职能的社会实体,是对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政府应支持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要为政府分忧、承担部分公共事务。例如,在世界自然基金会上海项目办公室的积极努力下,2009年3月24日上海市政府动员参与了由这一非政府组织牵头的“地球一小时”活动,在特定时间关闭了景观灯,向即将参与新一轮气候变化大会国家传递危机意识。这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沟通的成功范例。
三、结语:
尽管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面临着一些困难,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现实中存在着有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积极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将推动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壮大。我国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在登记制度、司法保障、政府规范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注释:
[1]《公共管理学》黎民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2]《法团主义》张静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3]何云峰,马凯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4年3期
[4]李月凤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 重庆社会科学 2005年11期
作者简介:孙嘎(1982.11—),女,山东邹平人,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困境 对策
非政府组织,简称NGO,是有别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征。也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社会管理和培育公民文化、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非政府组织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以及与政府间的合作尚难达成,未来发展仍有很多障碍和不确定性。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和组织上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面临着自身体制和政府管理两方面的问题。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法治的缺陷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但至今为止,我国立法部门仍未出台一部《非政府组织法》。总之,由于在非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致使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之中。
(二)能力不足
非政府组织要提供公共服务就需要专业人员,这是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必然要求。但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还不高,很多专业性的人才不愿到非政府组织中工作。同时,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待遇较低,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这就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专業化服务能力不足,在职人员素质较低,他们既无管理技能,也缺乏创新精神,满足社会需求的经验和能力也偏低,这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三)对政府存在较大依赖性
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缺乏,我国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与政府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其决策和行为都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这使社会团体失去了民间性特征,导致其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四)经费不足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相当一部分处在严重资金不足的状态下,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开展着与其自身业务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
二、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措施
同境外非政府组织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不长,还非常不成熟,其自身的能力水平还相当有限,而其发展现状与我国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要在未来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突破目前的发展困境,还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制定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针对目前国家在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缺位问题,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法律框架依然是重要任务。当前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改革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制度。我国应逐步取消非营利组织成立的许可批准制,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次,取消“挂靠制”,保证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等特性。第三,建立完善的行政管制和司法管制制度。最后建立监督与评估政策。
(二)非政府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水平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要努力提升组织的人力资源水平,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经营管理。第二,必须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还必须建立外部监督和社会交代机制,接受公开的监督与评估,以进一步规范非政府组织行为,确保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立场。第三,要保持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最后更要加强科学研究,保持创新能力。
(三)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政府组织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下放给市场或者非政府组织。从而使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实现职能互补。非政府组织不是传声筒,也不是举手和拍手的工具,而是为政府分担职能的社会实体,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在明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和职能的前提下,政府应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援助。努力构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互动,使非政府组织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四)非政府组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合作,获得充分支持并实现良性互动。
非政府组织有许多优势与作用,它能贴近基层,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处理问题客观公正、手段灵活多样。因此,政府在处理有关公共事务时,如果能充分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政府的活动,政府失误的决策就会减少。非政府组织是能为政府分担职能的社会实体,是对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政府应支持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要为政府分忧、承担部分公共事务。例如,在世界自然基金会上海项目办公室的积极努力下,2009年3月24日上海市政府动员参与了由这一非政府组织牵头的“地球一小时”活动,在特定时间关闭了景观灯,向即将参与新一轮气候变化大会国家传递危机意识。这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沟通的成功范例。
三、结语:
尽管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面临着一些困难,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现实中存在着有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积极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及其作用的发挥,将推动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壮大。我国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在登记制度、司法保障、政府规范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注释:
[1]《公共管理学》黎民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2]《法团主义》张静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3]何云峰,马凯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4年3期
[4]李月凤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 重庆社会科学 2005年11期
作者简介:孙嘎(1982.11—),女,山东邹平人,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