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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升民政为民服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现代大爱民政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2〕16号)、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