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税制:界定、分析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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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资本市场税制的支持,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却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以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在清晰界定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基础上,以资本市场中涉及证券转让的四个环节即发行、交易、所得、遗赠为基点,对其进行比较与分析,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建议,这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证券转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2-0035-03
  
  改革开放后,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现在的税制体系。然而,对于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由于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本身的迅速发展相比,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这不仅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不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积累和经济运行的稳定。为此,本文在清晰界定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税制进行研究,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建议。
  
  一、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2008年编写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资本市场指长期的风险性较高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权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
  事实上,在国外的投资学著作中,采用的界定方式也基本如此。一般是根据要求权的期限(传统上,短期和长期的界限为1年),将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的、可转让的、具有高流动性的低风险债务证券,而资本市场则包括长期的以及风险性更高的证券。因此,资本市场的证券种类要远远多于货币市场,也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长期固定收益市场、股权市场以及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市场。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税制必然也是金融税制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一般意义上金融税制泛指与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相关的税收制度的总和,过于庞杂,尤其是在涉及到税收征管、金融企业等相关部分,很多时候没有必要将资本市场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研究。
  在本文中,对资本市场税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以及收益所得等方面,即可以将资本市场税制界定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转让以及其在所得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总和。总的来说,可以从四个环节来区分,即证券的发行、交易、所得和遗赠。
  
  二、资本市场税制的比较与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对资本市场各环节的税制进行国际比较,然后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之后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本文第三部分的研究提供思路。
  
  (一)发行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的发行环节,国际上一般是通过征收注册税、印花税或资本税等对证券发行进行管理。它们都是在证券发行已获批准,在不同时点、以不同方式进行课征的税种,纳税人均为发行证券的公司法人。从征税对象来看,有的对证券面额进行征税,有的对资本金进行征税,税率普遍较低。
  1、以证券面额为征税对象。第一类是注册税,如意大利对企业发行证券课征1%的注册税;第二类是印花税,如瑞典、瑞士,其税率分别为1%、2%;第三类是资本转让税,如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税率分别为2%和0.8%。日本除对证券发行征收注册税外,还对证券发行依票面金额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2、以资本金为征税对象。一般是对实收资本课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等国按照比例税率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其中,英国、爱尔兰、比利时为1%,奥地利为2%,丹麦为1%-4%。
  我国的政策则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发行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账簿”税目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二)交易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的交易环节,主要有两个税种,一个是证券交易税,另一个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虽然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包含征税对象、计税方式等基本是相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印花税发展而来,在含义上它是对书立凭证征税,属于财产行为税类,而证券交易税则属于商品税性质。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证券的交易环节征税。除英国、意大利、瑞士、中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外,多数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证券交易税的形式。其中,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5%,瑞士对买卖国内证券征收0.15%的印花税,买卖国外证券则为0.3%;另一方面,法国对交易所或柜台交易的证券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额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而对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征税;丹麦仅对股票交易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5%。事实上,多数国家在证券交易环节都为单项征收。美国曾在交易环节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由于其所占税收比重较小,且为了鼓励资本流动,目前已经停止了征收。
  目前我国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基金、债券、期权和期货等金融产品均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至今为止,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已经经过了很多次调整,在征收方式上,也一直都采用双向征收的方式。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一次的调整,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开始实行单项征收。
  
  (三)所得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交易的所得环节,涉及到的税种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证券投资所得税,即对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征税;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对资本收益征税,也称为资本利得税。对证券交易的所得环节课税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同时它也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税制的核心。
  1、与证券投资所得有关的税制。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此类税收可区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征税和对公司投资所得征税。公司投资所得一般将其纳入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得股利则采用单项征收与综合申报等方式。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证券投资所得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减免规定。
  2、与证券交易所得有关的税制。从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都免征,如新加坡、希腊等国;第二种是将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人公司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种是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但个人的税赋较轻。其特点有: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都规定一定的起征点,视金额的大小给与区别优惠;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如美国对长期投资的资 本利得实行较低的税率。
  我国政策有以下四点:
  1、对于证券投资的个人所得。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证券投资的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应纳入年度的收入总额,按规定进行征税,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3、对于证券交易的个人所得。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一直没有对证券投资的个人所得征税。
  4、对于证券交易的企业所得。根据现行政策,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同时,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企业投资者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遗赠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的遗赠环节,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普遍开征的税种之一。在开征的国家或地区中,都将金融产品列入课征范围之内。以类型来说,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可区分为三种:1、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制;2、分遗产税和分赠与税制;3、总分相结合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比如美国,采取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制,按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纳税人一般是财产的遗嘱执行人和财产赠与人,采取申报交纳的方式。日本的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则分别采用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美国、日本都不同,加拿大、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则采取总分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证券的所有权转移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但是,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尚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目前我国对证券转让的遗赠环节免税。
  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主体,以所得税辅助的资本市场税制模式,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与不足:
  1、现行的资本市场税制,基本是一些零星的条例和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不规范、不系统。例如:在证券发行环节,如上所述按照“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并不清晰;而对于股票交易印花税,除1990年深圳市和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的规定外,即使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没有对其的明确表述。另外,在证券遗赠环节,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相关政策。
  2、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资本市场税制,不具有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功能。根据国家最近一次对印花税的调整,印花税税率调整为1‰,实行单项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税。由于印花税是资本市场主体税种,所以其承担调控资本市场的功能,但由于其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对交易金额不区分多少均以相同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不易于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
  3、现行的资本市场税制,不易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不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资本市场税制,因此,其可以实行差别税率来激励长期投资。比如,美国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对超过一年的投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有效的鼓励了长期投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
  4、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基金、债券、期权和期货等不征税,不利于税制的公平和对资本市场结构的调控。资本市场税制应该对所有金融产品具有普适性,而不应该只是针对部分产品,这样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税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家对资本市场结构的调控。
  5、对公司制企业的利润及个人投资者所获股利的征税。其实际来源都是企业利润,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具体来说,由于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也开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的投资所得,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或红利分配给股东,收到股利的企业或个人自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此就产生了对股利收入的重复课税现象。
  
  三、资本市场税制构建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和修订与资本市场税制相关的政策,使之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系统的政策体系。一是明确和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各环节的税种及政策,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二是减少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或规定的随意性、临时性,使之形成一个规范的制度;三是协调各环节间、各税种间的税收政策,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系统。
  
  (二)完善资本市场税制的再分配和激励功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鼓励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机。一是将资本市场税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增强资本市场税制的调节功能;二是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根据大小实行不同的税率,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三是根据投资期限进行划分,对期限较长的投资征收较少的税收,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
  
  (三)完善税收对资本市场结构的调控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体现税制的公平性。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变更为证券交易税,然后以“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收范围,将股票、债券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在内,这不仅有利于体现税制的公平性,还可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控各类金融产品所占的比重。
  
  (四)完善所得环节的征税体制,避免对股利收入的双重征税。将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结合起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股利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另一种方法是,对公司分配的股利或股东个人得到的股利收入实行低税,以低于一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或者部分计入税基。
  
  (五)完善资本市场税制的特殊政策,对诸如社保基金、教育基金等具有公益性性质的基金给予特殊的优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基金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通过减免基金财产增值部分的课税鼓励其发展壮大,从而增大基金的财产规模;二是给予公益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鼓励其捐赠,从基金的财产来源角度扩大基金的财产规模。
  
  责任编辑: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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