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相关依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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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武装冲突法虽然是一种国际性的法律规范,但作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重要力量的武警部队是否适用此法,在法学界意见不一,但从武警部队所担负的执勤、处突、反恐和防卫作战的任务实践中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武装冲突法联系紧密,这就迫切需要对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相关依据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武警部队 武装冲突法 依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74-02
  
  “武装冲突法是近代(传统)国际战争法发展而来的,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基本渊源,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调整武装冲突各国(方)及交战国(方)与中立国(方)之间的关系,规范各种武装冲突的作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①武装冲突法不仅仅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还适用于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两个或更多对立团体间的武装冲突,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基于其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重要力量、时刻处于应对国内武装冲突第一线的武警部队来说,分析和解决武装冲突法是否适用于武警部队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明确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武警部队更好地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内在依据
  武装冲突法的主旨,就是禁止国家在武装冲突上使用武力,协调冲突中“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减轻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②这种“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内在地与武警部队的指导思想、性质、宗旨是相通的。一方面,武警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定要满足国家的军事需要;另一方面,它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为根本任务,又体现了武警部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以人为本的追求。这一切与武装冲突法在国际上禁止使用武力,自卫是合法作战完全一致,与武装冲突法限制保護战争受难者所体现的人道精神也是完全相通的。因此,武警部队的指导思想、性质、宗旨与武装冲突法基本精神的这种内在联系,不仅决定了武警部队能够适用武装冲突法,而且能够在执行任务中,用好武装冲突法。
  二、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即明确指出了武警部队必要时协助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防卫作战是武警部队在战时对外职能的表现。当战争发生时,武警部队除了维护社会安全的任务外,还要配合解放军进行战区重要目标防卫、边境封控、难民管控、区域机动支援和维护战区后方社会治安秩序等作战行动。武警部队在边境封控、难民管控、区域机动支援的作战行动中可直接适用武装冲突法,而进行战区目标防卫和维护战区后方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需遵守武装冲突法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此处法律虽然言明,是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循此规定,但是,基于前文所述的武警部队的任务中包括了协助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的任务,那么,作为我国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同样也对国家武装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武警部队具有约束力,武警部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的规定,在适用时,有义务信守诺言,认真履行承诺。
  三、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法理依据
  武警部队与武装冲突是密切相关的。这种关联在法理上也有相应依据。
  (一)战争概念的演变为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提供了可能性
  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由于战争法是以国家为战争的唯一主体,战争行为和状态的发生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战争的成立是要以国家表示战争意向为要件,因此,对于非国家间的战争,例如:国内战争,或者是交战国双方否认其行为是战争的,国际战争法的一切规范就失去了意义。为了避免战争法所带来的缺陷,武装冲突法逐步代替战争法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认可的规范武装冲突各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宣战、缔结和约、中立等方面的制度,二战后基本没有什么发展。第二部分是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以及对人员的保护规则。这部分内容不但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中适用,而且也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其中有些内容甚至被适用于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战争概念的演进,使得战争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也适用于国内的武装冲突,从而使得维护国内安全稳定的武警部队也成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接受其约束与规范。
  (二)“战时”观的界定为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提供了时间依据
  “战时”一词在世界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表述,大体上可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战时”观认为,不论是内战、反侵略战争还是实行戒严、军事管制,凡有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势发生,即为战时。狭义“战时”观认为,战时仅指“战争时”,而在全国或局部实行戒严或军事管制则属于“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应称之为紧急状态。
  我国采用广义“战时”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该规定明确了武警部队执行戒严任务,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反恐时都视为战时,即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以战时论”。同时还规定“军人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可见,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适用武装冲突法是存在其法律依据的。当我国与他国发生战争,由于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武警部队有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的义务,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当武警部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时,以战时论,如果这些突发事件中暴力状态持续达一定规模,使用武力的烈度达一定程度,具备了武装冲突的特征,那么武装冲突法就应当适用于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行为。
  (三)“战区”概念的扩展为武警部队适用武装冲突法提供了区域依据
  从国际法角度讲,战区就是进行战争的区域。常规战争中战区不仅包括具体战役的战场,还应包括与战场相接的接战地区,如地面战中两军可能遭遇之地区,行军路经之地区,军备供应地及运输必经之地区等;而现今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中,海、地、空、天、电磁一体的作战样式,精确制导武器及各类非常规武器的使用使战区无限扩大,甚至覆盖了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后方。因此,除了武装力量及常规武器集结地所在地等核心地区属于战区外,所有存在可能被攻击的目标的地区均属于战区。武警部队在交战核心地区执行防卫作战任务时,毫无疑问应遵守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在交战核心地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些固定勤务或临时勤务时,所涉及的对象或目标有可能成为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敌方攻击的对象。例如,对重要国家机关、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外宾住地、主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警卫勤务;对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通信、金融、电力、民航、等系统重要目标的守卫勤务;对国家规定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守护勤务等。这些勤务对象和勤务目标多是战争中被攻击的重要目标。武警部队作为这些勤务对象和目标的保护者,不可能置身于战争之外。一旦有敌方武装部队成员或雇佣军,甚至特务人员或本国组织起来的平民对这些对象和目标进行攻击和破坏,武警部队有权对其实施军事打击。此时,武警部队就必须遵从武装冲突法中的规定。
  综上所诉,武警部队与武装冲突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等任务的行为均应属于武装冲突法的调整规范。
  
  注释:
  ①②俞正山.武装冲突法.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第25页.
  
  参考文献:
  [1]王海平.关于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8(7).
  [2]周颖.内战中适用武装冲突法几个问题的探讨.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5).
  [3]周建,等.法律战: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北京:海潮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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