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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通过对传统德性品质观的批驳,确立了德性范畴的新内涵,将德性视为遵循义务法则时意志的道德力量。在他看来,德性力量的本质基于主体自我内在的自由原则,其全部的职责在于与违背道德法则的恶做斗争,从而获得德性赞誉。德性行动的普遍规范意蕴虽来自于义务法则,但由此形成的德性义务却不同于德性本身,主要表现在自我和他人两大义务目的上。康德提出的关于德性-义务范畴的新理念,开辟了西方德性论发展的新视野,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意义及探究德性论道德哲学形态的转换有着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