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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进口紧急措施,具有严格的实施要件.由于GATT第19条的"未预见的发展"在<保障措施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因此,就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在近年的案例里,WTO趋向采取"肯定说".但"未预见的发展"作为主观要件不仅自身存在缺陷,而且从国际法、国内法、判例法三个角度来看,也应不再作为启动保障措施的条件.它的适用不仅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