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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的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海峡两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两岸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且难以互动,两岸的仲裁合作很难顺畅地开展。在有着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两岸应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扬长避短,制定《关于内地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和谐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