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引言在中国现当代诗律学与诗学论述中,一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理解——在我们看来也是一种误解——即认为"格律"与"韵律"(节奏)是同一的。在不少诗人、学者眼里,它们甚至与"形式"也是同一的。这种混淆从表面来看是一个概念定义的问题,但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深刻的认识误区,即把固定的、周期性的格律当作韵律的全部形态,甚至当作诗歌之形式本身。值得注意的是,